群人殴死小偷,谁的尴尬?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对高某在内的5人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判决之前,5名被告人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元。
今年3月7日16时左右,从外地到慈溪的刘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高河塘村盗窃摩托车时被车主潘某发现,潘随即大声呼喊“抓小偷!抓小偷!”,并叫上了阮某驾驶摩托车一起追赶。此时,高某等也闻讯一同追赶。刘被抓后,高某等人随即对刘拳打脚踢,直至被闻讯赶来的保安制止。
保安欲将刘某带回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其再次逃跑,又被抓后,刘某再次遭到高某等人的乱踢乱打,并致刘倒地不动。民警赶到后,将刘送至慈溪市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过重,刘某于4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重型颅脑外伤,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死亡”。
今年7月10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等5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高某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综合高某等5人的认罪态度,结合本案发生的原因,作出上述判决。
发现小偷行窃,目击者上前追捕,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但追上小偷后出手痛打,最后竟将小偷活活打死,显然把好事做成了坏事。高某的辩护律师也强调,被告是出于对小偷的憎恨,自告奋勇协助他人抓获小偷,并殴打小偷,实施的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但超出了限度,变成了一起没有预谋的群体性犯罪。
“小偷的行为虽然可恶,但罪不至死,任何人都不能不经审判决定他人的生命。”承办法官说,“从实体法上看,应该罪责相当,小偷小摸罪不当死;从程序法上说,非经法定机关的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剥夺公民生命,小偷偷盗固然有错,哪怕他的罪行不可饶恕,也不能任由公民恣意施暴,法律自会通过正当程序作出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