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第一案能否落锤
这起曾经轰动一时,被媒体称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诉讼案件,在沉寂了两个多月后,终于又有了新的声响。
在起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未被法院受理,司法途径没有走通的情况下,周泽律师又以多家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及公民的名义,上书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映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政垄断违法行为,呼吁纠正其行政违法。
从司法渠道退回到行政渠道,从上诉退回到上书,虽然都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但是,这种“倒退”,还是有许多值得回味和思考的地方。
首先,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此案?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那不管行为人是单位还是个人、政府还是企业,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就是司法不作为,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首先状告法院。那么,为什么周泽律师及其企业不告法院,而要退回到行政上书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难道比法院更容易处理此类问题吗?
第二,两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涉及行政垄断?政府行政部门具有制定行政规章、出台行政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等职能,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广的电子监管网,到底是在履行职能还是进行行政垄断,为部门谋取私利?到底对消费者有益还是无益?要知道,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不管出台怎样的措施、怎样的办法,都可以与行政垄断挂钩。因为,职能决定了他们所从事的工作都具有排他性,具有行政垄断的痕迹。如果把这一切都归于行政反垄断范畴,政府就寸步难行。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这就要看这些措施、办法、政策等,到底是对社会、公众有利还是无利?利大还是弊大?利大于弊的,就应当予以支持,反之,则可以通过《反垄断法》予以取缔。
第三,周泽律师及其防伪企业状告国家行政部门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按照周泽律师的说法,如果推广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将使生产企业对原有产品的包装生产设施不得不重新设计,这将极大地增加企业生产成本,这些新增加的成本无疑都将转嫁给消费者。在产品中增设电子监管码,既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识别产品的真伪,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阻止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周泽律师及其企业为什么要反对呢?仅仅是因为成本问题吗?
由于此案存在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所以,“反垄断第一案”到底能否落锤,何时能够落锤,就更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