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案”二审为“周正龙案”作出示范
此案的二审法院明显汲取了一审的诸多教训,在程序上改进不少。首先在辩护关口,杨佳辩护律师的更换,破除了司法操控的嫌疑和此前民间的诸多质疑。法庭上第一次播放了杨佳在芷江路遭受盘查的完整录音,共34分钟,不仅回应了案发后网络上强烈呼吁公开此录像的民意,而且为查明当时的执法状态提供了充分证据——如果证明当时的执法没有问题,也有助于澄清民间对警察执法的猜疑、还公安机关一个清白。二审中最值得称道的,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一审旁听环节的诸多限制,将一审40个旁听席扩大至130余个,其中50多人坐在法庭里,其余人在庭外收看实况转播。庭审不仅向杨佳的家人开放,而且还向普通民众和媒体开放,有30家媒体包括3家香港媒体旁听。这虽然尚未完全达到“现场直播”程度,但也足以挽回一审中失去的部分司法公信力。
当然,此案二审也存在缺陷,尤其是辩护律师提出的重做精神司法鉴定的要求,以及希望在开庭时邀请精神疾病科专家来作现场鉴定,均遭到拒绝。但从整体上看,二审在程序上基本恪守了公开、透明的要求,有助于向民众传递阳光司法的理念,也有助于人们对最终审判结果的认同。即便大多数普通民众在心里早就认同了杨佳的死刑,但人们依然对他死于什么样的司法程序备加关注。如果说在法律上杨佳必须死,那他必须死于正义的司法程序之下。
由此,笔者不禁联想到前不久也提出上诉的“周正龙案”。由最初的“千夫所指”到如今的“一片声援”,周正龙所经历的这种近乎离奇的舆情转变,相当程度上也是缘于司法程序上的瑕疵。从辩护律师“指定”疑云,到旁听须经宣传部门“择优”批准,再到被告人妻子欲见一面而不得,一审的神秘面纱,简直与杨佳案一审如出一辙。在这种情况下,周正龙提出上诉,司法机关是弃民意于不顾继续遮遮掩掩替行政部门作掩护,还是知错就改敞开司法大门及时挽回公信力?我以为,“杨佳案”的二审给“周正龙案”作出了程序公开的示范。
现代司法无论在怎样的体制之下,都应具备最基本的程序品格,因为实体的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丧失,而程序不公则是普遍正义的沦陷。而且,程序公开化也是保障司法少受误解和责难的最佳方式,是赢取民心和塑造威信的重要途径。例如,一度在网络论坛上盛传杨佳下体被踢伤,在二审法庭的提问中被杨佳予以否认。类似这样在公开程序中澄清的事实,无疑有助于遏止不实传言的传播,消除舆论对执法的偏见。作为民众,我们并非杨佳案和周正龙案的“看客”,我们始终关注的也并非某一个被告人的命运,而是我们自己随时都可能身处其中的整个司法程序的正义。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没有程序便没有司法公正。无论是“杨佳案”还是“周正龙案”,都希望司法机关在实现审判职能的同时,其自身也能顺利通过公民社会的审判,并由此带来公民对司法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