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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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权叫停开发商补差价

梁发芾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16    [打印] [关闭]
    深圳某楼盘降价,“早买房变成了早吃亏”。为此,该楼盘开发商拿出近3000万元对老业主“全额补差价”,引起深圳楼市一片哗然。记者走访该楼盘时发现,此举已被深圳市政府部门紧急叫停,深圳国土部门明确表示不提倡这种大张旗鼓大规模重新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广州日报》10月15日)

    政府叫停开发商补差价的做法,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本来,购房户花高价买了住房后,房价下降,购房户是没有权利要求补偿差价的。既然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风险自担。法律也不禁止购房者就“补差价”问题和开发商讨论,更没有禁止开发商拿出钱来给予补偿。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签订了补充协议,这种契约也受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中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开发商愿意自掏腰包退钱,碍他人什么事?

    开发商愿意拿出钱来退还差价,无非有他自己的实际考虑。作为眼光长远的企业,它注重品牌经营,注重长远发展,如果在市场上的口碑太差,将会影响其后的生意。退还差价也许会赢得好口碑,给以后的生意打基础。这种举措或许也是一种促销行为,吸引眼球,借此推销产品。当然,也不排除是一种商业炒作,口惠而实不至,但这样就构成了广告欺诈,应该由工商部门出面查处,与国土部门无关。

    但是,深圳国土部门却出面加以干涉,理由是重签合同涉及到重新备案以及一些监管的细节。这就有些匪夷所思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须有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土局的做法,与法律原则不符,而且干涉了市场主体自由签约的权利。当然,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再加入补充条款,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是增加了工作量,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就是服务社会和市场吗?政府部门不能因为麻烦,就武断地限制市场主体的签约权、经营权。事实上,从报道中还可看出,开发商是以报销装修款的方式补差价的,根本就不是国土局所说的大规模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深圳市国土局的做法的表面理由是监管不便等等,其实是托词。因为一个开发商退还差价,必然使更多的开发商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众多的开发商到政府部门诉苦,给政府部门施压,政府叫停退还差价,维护的是其他开发商的利益。这里,政府部门扮演的是房地产商会的角色,还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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