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无权叫停开发商补差价
政府叫停开发商补差价的做法,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本来,购房户花高价买了住房后,房价下降,购房户是没有权利要求补偿差价的。既然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风险自担。法律也不禁止购房者就“补差价”问题和开发商讨论,更没有禁止开发商拿出钱来给予补偿。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签订了补充协议,这种契约也受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中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开发商愿意自掏腰包退钱,碍他人什么事?
开发商愿意拿出钱来退还差价,无非有他自己的实际考虑。作为眼光长远的企业,它注重品牌经营,注重长远发展,如果在市场上的口碑太差,将会影响其后的生意。退还差价也许会赢得好口碑,给以后的生意打基础。这种举措或许也是一种促销行为,吸引眼球,借此推销产品。当然,也不排除是一种商业炒作,口惠而实不至,但这样就构成了广告欺诈,应该由工商部门出面查处,与国土部门无关。
但是,深圳国土部门却出面加以干涉,理由是重签合同涉及到重新备案以及一些监管的细节。这就有些匪夷所思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须有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土局的做法,与法律原则不符,而且干涉了市场主体自由签约的权利。当然,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再加入补充条款,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是增加了工作量,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就是服务社会和市场吗?政府部门不能因为麻烦,就武断地限制市场主体的签约权、经营权。事实上,从报道中还可看出,开发商是以报销装修款的方式补差价的,根本就不是国土局所说的大规模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深圳市国土局的做法的表面理由是监管不便等等,其实是托词。因为一个开发商退还差价,必然使更多的开发商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众多的开发商到政府部门诉苦,给政府部门施压,政府叫停退还差价,维护的是其他开发商的利益。这里,政府部门扮演的是房地产商会的角色,还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