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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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绿皮书》:

民营医院争顶“红帽子”
反向改制折射医疗难题

本报记者 董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17    [打印] [关闭]
    大量的民营医院放弃自由定价权和分红权,自愿捆住手脚,获得一个非营利医院的身份,被业内称为“反向改制”。这个奇怪的现象,是近日“医疗卫生绿皮书”课题组公布的第四份《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中提到的。

    众所周知,民营医院大都是投资商投资的企业,主要目的就是利益最大化。现在民营医院纷纷“归化”,自愿转型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非营利性机构,到底所为何来?

    高税负下的无奈之举

    “如果按照目前的税收制度照章纳税,全国90%的民营医院都要亏本,都没办法活。”温州康宁医院院长管伟立告诉课题组执笔人。为了避免税负压倒自己,康宁在今年年初已经顶上了非营利性医院的红帽子。“我们等了5年了,今年如果不转,再这么交税,我们要熬不下去了。”

    税收真是压倒民营医院的大山吗?卫生部医院管理活动办公室研究员赵淳告诉记者,按照2000年八部委的相关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度过了3年免税期,如今都到了照章纳税的时候。

    “从政策上,这确实没啥毛病,只是这项负担过于沉重,以至于民营医院无法承受,从而违背了国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卫生领域的初衷。”赵淳说,民营医院的税收被纳入到“服务业税目”领域,1个年营业额3000万元的民营医院,1年纳税总额接近500万元。

    可是,一般的民营医院运行10年左右才会有20%~25%的纯利润,运作3年能有10%的利润已经算是经营有方。在这种情况下,民营医院要承担上述税收,“似乎有杀鸡取卵的嫌疑。”赵淳说。

    它的副作用也非常明显。相比民营医院,公立医院每年除了有8%~10%的政府补贴外,还不需要纳税。民营医院为了生存,不得不经常出下策,以各种欺骗的方式拉拢患者。有些医院干脆趁3年免税期内赚一笔就走,这也导致了民营医院普遍存在的诚信危机。另外,偷漏税也时有发生。

    “做民营办非营利性医院,将受到很多限制和约束,但比起以前交税,总算还能够活下去。”不少民营医院已经向有关卫生部门提交了申请,准备转为非营利性医院。不久前,河北以岭医院也走上同样道路。

    “绑住手脚,总比死掉好”

    针对税收问题,民营医院方面曾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而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也曾多次对此事进行调研。去年,多家医院院长曾经联合递交过《民营医院税收问题建议书》,希望能够延长3年免税期,同时制定专门针对医疗特性的税收制度,而不应该简单划入服务性行业中。但这个《建议书》至今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赵淳认为,由于民营医院税收制度涉及卫生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但反映的几个焦点问题,还是有可能得到解决的。”不过,这似乎是一个过于乐观的看法。

    按照税收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的判断,至少在5到7年内,被称为影响民营医院“生死存亡”的营业税改革将难以突破。倪说,“民营医院营业税的取消,取决于国家对营业税税制的改革。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一大税种,而取消营业税涉及地方政府和中央利益的调整。因此,在这一轮中国税制改革的议程中,回避了对现行营业税的改革。”

    曾任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的张自宽则表示,民营医院税制改革问题的实质,是国家医疗机构分类管理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问题。目前民营医院定位不清楚,直接导致了民营医院税收设置上的隐患。他赞同政府对民营医院严格监管,但他认为,医疗机构从来都是公益性事业,制度设计中不应该把医院分成营利性的与非营利性的。制度设计上应该给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平等的待遇,让他们能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而不是让私立医院去“捡剩饭”,去靠投机钻营挣钱。

    现在,剩下的路只有朝非营利性转变。“绑住手脚,总比死掉好。”一位民营医院的院长告诉记者。

    “非营利”如何名副其实

    既然转型并非出于慈善而是为了自保,那么道德上就不能指望掌声喝彩。不过,此举是否在法律上存在不妥?课题组在《报告》中引述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的观点。

    乔新生认为,按照规定,非营利医院把医院的剩余利润用于人才引进、科研开发和设备升级上,实现医院后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推进了医院的有序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允许民营医院定性为“非营利”的机构,但条件是财务公开,一切医疗活动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只要能够真正做到非营利的组织,这对全社会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

    至于人们担忧投资商的天性是否影响到真正的转型问题,乔新生认为这种担忧非常有道理。“对投资商来讲,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要么是赚钱的机构,按章纳税,要么是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而不能够既想赚取很多的钱,又想避税,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另外,他还提到,我国对社会团体主体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有行政法规,但这些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法律显得相对滞后。目前,只有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团登记条例》的规定,如果登记了社团性质为非营利性,就不能营利。但我国出现的情况是公立医院商业化,学校暴利化,一些承担公共职能的机构,像体育馆、图书馆,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做着营利的买卖,“非营利”称号容易名不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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