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应约束基层政府的权力惯性
我丝毫不怀疑小岗村、中山市这些尝试的积极意义,其在局部地区、在特定时期确实能够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也符合中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然而,这些尝试是不是具有普适性,会不会在后续的深化改革中走样,仅仅靠目前已经看到的这些“积极意义”,还远远不够。一时一地取得的成绩,尚需经过实践的考量,也需要政策配套、危机处置等相关措施。
很多论者指出,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多年徘徊停滞,土地权归属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东部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如江、浙等地,早已悄然兴起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但是,我坚持认为,流转的前提条件是大部分农民已经获得了其他稳定的谋生手段,这些土地真的“闲散”。对土地过于分散、难以发展规模经营的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则应格外警惕一些危险倾向。
首先,土地使用性质不能在流转中蜕变,利益不能成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衡量标准。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转变为集约生产的规模经济,实现一定程度增值显然没有疑问,但一时的高利润,并不能成为要求农民必须拿出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理由。更何况,考虑到市场因素,这种利润是会逐年递减的。如果单纯讲求利润的话,农田变成建设用地获取的瞬间利润更高。
也就是说,确保农民的地权依然是土地流转的核心,这一点绝对不能变。因为在目前的中国,在某种程度上,土地依然具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以经济为诱饵,从一家一户那里把土地拿走,那么,中国农民最后的一层低水平保障也失去了。由此产生的复杂社会问题,会很难消弭。从改革前景看,名义上农民还有土地经营权,但土地都被以流转的方式拿走,也就违背了改革的初衷。
由此,还有第二重担忧——地方政府不宜在这个过程中享有太多的裁量权,因为单个的农民根本无法与地方政府的规模经营冲动对抗。农民的意愿,在政府的强制下,往往存在被绑架的危险。在现有政策、法律格局下,地方政府仍有办法从农民那里把大片耕地拿走,大搞建设。一旦流转受到政策鼓励,如何约束政府的政绩冲动?只要熟悉中国基层政府施政惯性的人,大概都会有此担忧。
土地失守,农民很可能变成流民。那么,原本限定在经济领域的问题,不免政治化了。我们当然很愿意从积极的方面想象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各种努力,但囿于目前的政绩评价惯性,其将政府强制演变为农民自愿,大概不会是夸张的说法。所以,土地流转必须警惕地方政府无所不在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其过于膨胀的权力,为农民保存一点起码的“自觉”、“自愿”。
第三重忧虑是村组的整体规划、统一发包不能替代农民的个体灵活性。若说整体规划、统一步骤,改革开放以前的“人民公社”应该最具有规模,可结果如何呢?任何改革都不能矫枉过正,多样性是经济活力的根源,宜统则统,宜分则分,还是应该按经济规律办事,而不应盲目冒进。更何况,中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相同,在政策设计上一定要留有余地。
我认为,农村土地改革牵涉面实在太广,千万不能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应当允许、鼓励农民从经济规律出发,自行摸索适宜的经济增长方式。同时,各方面的政策配套也一定要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