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农业部官员行贿
原蓝田股份老总被判刑
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何春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60岁的原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瞿兆玉,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瞿兆玉在担任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该公司能够通过农业部申请上市,向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孙鹤龄提出请托,最终使不符合标准的该公司获准上市。为表示感谢,在该公司股票上市后,瞿兆玉于1996年8月6日为孙鹤龄购买了共计10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份,致使孙鹤龄获得股票差价款共计75.44万元。孙鹤龄后被北京二中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认为,瞿兆玉身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使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公司能够获得上市批准,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内部职工股的方式,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瞿兆玉1948年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1968年入伍,曾担任沈阳电信局宣传部长、沈阳行政学院副院长,1992年创立蓝田公司,1999年因在蓝田股票发行材料中做假被中国证监会罚款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