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
星期

积案沉入历史
司法被迫蒙羞

傅达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22    [打印] [关闭]
    一桩邻里案一审16年,原告疯了;另一桩学生被打案件,11年后才一审开庭,起诉时12岁的被告小姑娘出庭时已为人妻;三个被判刑的罪犯,七年多了仍旧在外招摇;而骨灰级积案则是受理22年还没判决。日前媒体披露的湖南衡阳法院系统的“长寿官司”批量出现,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都市快报》10月21日)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对这个近乎妇孺皆知的法律道理,笔者不想多谈。这些年有目共睹的司法进步和成就,笔者在此也不多着笔墨。值得深思的是,在某一地的司法系统里,如此大面积的违背程序法将案件积压十数年,暴露出怎样是司法原生态?处于国家“运送正义”一线的制度系统,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就事论事,每一起“沉入历史”的积案,都是具体的办案人员责任心丧失的表现,反映出执法者职业规范的失效和司法职业道德的缺失。暂且不谈“运送正义”之类的大道理,即便是将审判视为最普通的工作,也应当具备起码的工作态度,而这么多积案,不可能是某个法官“一不小心”的遗失,它至少透露出在我们的局部司法系统里,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心不在焉,未能认真对待审判。而在职业属性上,法官如同医生,不仅决定着当事人的利益分配,甚至决定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作为普通的公民,谁又愿意将自己的病体送到一个心不在焉的医生手里呢?

    再往深里看,这些积案经过多年后才被发现、被重新启动程序,说明司法自我纠错机制失灵。在案件积压到被重新启动的十数年期间,为何没有人能够及时发现?或是发现了也装作没看见?在制度上,法院的院长、庭长等原本负有监督纠错的职责,相关法律法规也为发现、纠正案件违法审判作出了安排,但是在如此长时间内都未有人及时发现并启动纠错程序,这说明即使有良好的纠错机制,在人性的惰性面前也丝毫发挥不了作用。

    从更深层面分析,不难感受到司法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基本敬畏,缺乏对人性的基本关照。每一起案件送交到法院,都意味着当事人将自己的权利送交司法裁决,只要法院未做出有效裁判,这些权利就始终处于搁置状态,当事人在生活中或不能行使,或冒着违法的危险擅自行使。正因为如此,司法才必须强调效率,及时稳定这种争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遗憾的是,从“一审16年原告疯了”的悲剧中,我们丝毫感受不到司法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敬畏,反而是将其当作儿戏,甚至造成当事人权利的二次伤害。这样的司法生态,又叫普通公民如何对司法产生信赖感?

    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向来不是老百姓随便给予的,而是靠对每一起案件高效而公正的审理点滴积攒起来。“长寿官司”的出现,折射出不容乐观的司法现状,它是少数法官司法责任心极度缺失的体现,也是司法纠错机制失灵的表露,更是我们司法制度缺乏权利关照的折射。对于这样一种严重摧毁司法公信力根基的渎职现象,如果不启动相应的程序严厉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怎么说都无法向公众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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