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力不足悬赏市民抓贼”的几个前提
平顶山警方这一鼓励市民抓贼的做法应该说具有相当合理性。一方面,对于社会治安问题尤其是像入室盗窃这类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治安案件的治理,“群防群治”一直不失为一条有益有效的治理经验;另一方面,站在民众及社会自治角度看,“市民抓贼”也是一项正当权利,《刑法》还设有专门的正当防卫条款。
但“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并不代表其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也是自然和必然合理的。在笔者看来,要实现这后一种合理,还有一些重要前提需要澄清或解决——
首先是,“警力不足”是否充分确实。据悉,“平顶山市有80万人口,但只有2000名治安民警,一名民警平均负责400名市民的安全”,单纯从数字比例上看,这一警力匹配状况确乎有些“不足”。但以目前我国公安工作的实际具体分析,这一“不足”至少还须经过这样几道关口的拷问:其一,“警力不足”究竟是从事警务工作本身的不足,还是警力资源被非警务工作大量占用之后的不足?其二,“警力不足”是不是由警力分布结构不合理带来的不足——如机关警察过多、一线警察过少?其三,“警力不足”之下,警方和当地政府是否做到了尽量扩编警察之责,给予警察充足、有保障的工作经费?
在当前的警务实际中,大量警力被非警务工作占用、消耗,一线警力严重不足的同时,机关警察的数量却相对臃肿庞杂。据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曾做的调查,“当前基层派出所50%的工作来自于政府部门要求的非警务任务”。如人们熟悉的像配合征地拆迁、城管执法、解决劳资纠纷等非警务工作中,警力被大量使用、滥用。
此外,当前警察经费往往没有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被全额保障的警务保障现实,亦是形成“警力不足”的一个重要背景。这一问题不彻底解决,“警力不足”理由下“悬赏市民抓贼”,便容易给人推诿责任的印象——巨额悬赏资金为何不首先用来扩编警察?毕竟,警察而不是市民抓贼,才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常态和基础。
其次,“悬赏市民抓贼”若要完全合理可行,还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市民抓贼之后相应的社会保障、支持系统的完善。对于缺乏专业训练的普通市民,“抓贼”往往伴随着相当大的人身健康乃至生命风险,正像有人担心的“抓贼中受伤怎么办?”要避免和解除这种担心,并不是简单一次性的“500元~5000元现金奖励”或者一个“见义勇为”荣誉就可以办到的,而需要通过建立一个完善严密、常态制度化的权利救济补偿通道机制来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