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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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24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崔丽)邮政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立法保障邮政普通服务,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一章,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管理人员的守法记录等方面,明确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以及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规范。

    修订草案还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将邮政企业的业务资费分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作了规定。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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