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院抗震设防应提高标准
一场空前惨烈的四川汶川大地震,让人们对今天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进行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投入了更多的关注和期待。
现行防震减灾法是1997年通过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同单位国土面积上的经济总量越来越大,人口密度越来越高,现行防震减灾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特别是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反映出防震减灾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有必要对防震减灾法进行修订。
修订草案共10章99条,重点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做了修改、完善,新增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草案规范了地震预测意见的报告和地震预报的统一发布,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预测意见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综合各种地震预测意见,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地震预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发布。草案还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和震后地震监测、余震判定的规定。
汶川地震中,学校、医院倒塌损毁严重,给人们留下了抹不去的伤痛。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草案明确规定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规定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对于已经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草案还要求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水平。
为增强学生自救防范意识,草案特别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汶川地震发生后,大批志愿者赶赴灾区,特别是心理援助人员给予遭受心灵打击的人们以疏导和抚慰。心理援助也被纳入修订草案灾后恢复重建的内容中,草案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为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修订草案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
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政府在过渡性安置中的责任以及尽快恢复生产等做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和物资,进一步强化了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有关资金、物资以及捐赠款物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