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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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吸取
“毒奶粉事件”的三个教训

孙瑞灼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24    [打印] [关闭]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食品安全法草案将第三次提请审议。在我看来,食品安全法草案至少在三个方面应吸取“毒奶粉事件”的教训:

    首先,法律如何把好食品安全的生产关?通过法律的严厉处罚,让食品生产企业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的观念,再也不敢对食品安全掉以轻心,再也不敢生产出不合格的食品,这显然是食品安全立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其次,法律如何把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关?从“毒奶粉事件”来看,22家企业生产毒奶粉并非一时,婴儿受毒奶粉之害也非一日,可为何之前一直都未被监管部门发觉、查处?如果职能部门对这些奶粉进行日常检测,这样的事故还会发生吗?这只能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严重漏洞。因此,食品安全立法必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机制,让食品安全问题能及时被发现,并且,通过法律的严惩,让负责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官员切实承担起责任。

    第三,法律如何把好食品安全的赔偿关?虽然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这个赔偿标准显然过低,相对于伪劣食品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危害来说,10倍赔偿根本不值一提。如何提高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这是食品安全立法必须考虑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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