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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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违反环评法现象时有发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28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崔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今天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关于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报告时称,违反环评法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

    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今年6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评法执法检查组先后对上海、重庆、山东等地环评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陈至立说,一些地方制定的文件不符合环评法规定。据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统计,仅2007年全国就清理出51件与环评法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文件。她指出,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强调审批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的问题比较突出。2007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100多个市县的上百个工业园区、500多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有40%的建设项目缺乏后续监管,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和措施难以得到落实。

    对未报或未批环评就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处理不到位。有些执法部门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只有罚款,而没有依法勒令停止建设,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一期16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线“未批先建”,被查处后,又违规开工建设240万吨/年的氧化铝生产线。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未开展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了2×20万千瓦火电机组,被查处后不予整改又再次开工。类似情况不少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存在。

    此外,对违反环评法行为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部门往往以‘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或者以‘不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由,开脱责任,使违法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陈至立说,在这次执法检查中了解到,极少有因行为当事人违反环评法和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人不作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因失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环评法,实行严格的环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尽快启动重点地区和重点流域的规划环评,开展涉及群众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规划环评,确保饮用水安全。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环评法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要对2003年环评法颁布前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不一致的要尽快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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