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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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获高票通过

国有资产有了法律“护身符”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29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崔丽)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标志着我国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了法律的刚性约束与规范,该法成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护身符”。

    这部法律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分9章77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一段时期来,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呼声更高。”

    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

    专家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对保护壮大国有资产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把国有资产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好,真正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

    刚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同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4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其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为给国有资产管理选出好的“当家人”,法律特别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作了专章规定,根据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国家出资企业高管薪酬问题,安建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也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曾经考虑在国有资产法里面对如何确定企业高管人员的年薪作一点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确定企业高管的年薪涉及的因素非常多,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所在地区等。

    “这部法重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涉及企业高管年薪的问题现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安建说,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对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当综合考虑的相关因素和计算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应当按此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还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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