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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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要求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创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30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刘声)“国家将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向本报记者透露。

    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创业办事难、新办企业融资难、中小企业生存难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今天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在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一是放宽市场准入,要求放宽对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将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改善行政管理,要求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简化审批、办证手续;三是强化政策扶持,要求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四是拓宽融资渠道,要求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针对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的要求,《意见》明确提出:一是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求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二是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三是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要求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开发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意见》还明确要求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建立由各方专业人士、企业家、创业成功者共同组成的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完善创业服务内容,要求开展项目推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为创业者和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等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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