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真相不明的当场击毙
先是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殴打,后又被一群接警赶来的警察击毙……整整8个月过去了,虽然被省里“头号督办”,但此案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受害人家属认为“迷雾重重”,局外人也都觉得非常“离奇”。不过,综合警方和目击者以及受害者家属的说法,却可以看出,有些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而根据这些基本事实可以做出基本的判断。
最清楚的事实是:案发现场是十几个荷枪实弹的警察在围捕一个一瘸一拐的公民。这个叫陈振翊的公民此前到底做过什么以至于被人殴打乃至追捕,目前还是个谜。但即使他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也应该由法院来判决然后执行死刑。只要他没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执行逮捕的警察就不能将其当场击毙。
那么,陈振翊有没有威胁到警察的人身安全?这里涉及两个有争议的事实:一、警方说陈“持刀袭警”,而目击者都予以否认;二、警方说陈“吸食毒品产生幻觉”,但尸检报告显示陈的体表未见明显注射针孔。哪一种说法更可信?目击者为数众多,而且都与事件没有关系,而警方面临着严重的责任追究,这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除此之外,有两个细节可供参考:一、案发后死者先被殴打的鄱阳宾馆4楼的摄像头,被鄱阳警方拆离,而且没有公布录像;二、警方公布的所谓“真相说明”,既没有公章也没有落款——这两点都让人感觉到警方的气短和心虚。
退一步说,即使如警方所说的那样,陈振翊“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并持刀袭警”,一个受伤的人能对十几个荷枪实弹、手持盾牌的警察构成威胁吗?如果明知可以制伏却要开枪击毙,那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说到这里,人们必须明白:警官身着警服、手持警械,并不一定都是在执行公务;有时候,可能是以执法的名义干着犯法的勾当,甚至“故意杀人”也会披上“执行公务”的外衣!
当然,击毙陈振翊的责任应该主要由下令开枪的王副局长来负,因为开枪的警察只是在执行命令,这是他们的天职。
执法者手中掌握着国家机器乃至可以致命的武器,他们取他人性命易如反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身份就像是一种“护身符”,不管干了什么,他们都可以拿“执法”作挡箭牌——这是最最可怕,也是最最需要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