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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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活动中心被挪用作办公
小区业委会“请走”开发商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31    [打印] [关闭]
    

    本报讯(通讯员殷超 记者周凯)本来被规划为小区老年活动中心的房子,开发商却在将小区交付业主使用后,以该房子产权属于公司为由,挪做公司办公用房,怎么办?

    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的华丽家园,按规划,除商品住宅外,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还包括商场等公建配套用房。规划许可证核准图纸标明,该小区49号为老年活动中心。然而,现该小区占用一部分底层非机动车库作为老年人活动室,该小区49号三层楼房,现作为房产公司的办公用房使用。而该房的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房产公司,用途一栏登记为特种用途,附记载明“该房为老年活动中心”等内容。

    华丽家园小区业委会认为,根据小区规划及相关用户手册、宣传资料及原始设计图纸,华丽家园小区内应设有老年活动中心、地下车库等多项公共设施。然在小区交付使用时,公司将原设计为老年活动中心挪作他用,严重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将该小区49号楼恢复为老年活动中心。

    房产公司辩称,该小区49号楼产权属于公司,公司对此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自主选择使用用途,不同意恢复为老年活动中心。

    法院一审认为,该小区49号楼在小区立项建设许可时规划为老年活动中心,竣工后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书亦登记为老年活动中心,并注明特殊用途,可见该楼作为华丽家园小区的公建配套用房,具有老年人活动的专用性质,产权人并不享有完全排他的任意使用的权利。被告擅自将该房屋用作其办公用房,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应予纠正。据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恢复该楼老年活动中心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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