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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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追究出具虚假证明者责任

本报记者 闵捷 通讯员 白皓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03    [打印] [关闭]
    经济适用房作为提供给住房困难者的社会福利,却让一些住房不困难者给掠夺了。然而,这不是成都市独有的现象。

    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严格追究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他告诉记者,在目前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过程中,存在两种审查:一是实质审查,即由申购者所在社区或单位,审查此人的经济状况和住房条件,然后出具证明文件;二是形式审查,即由房管部门对上述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如果社区或单位提供形式合格、内容虚假的证明,房管部门的形式审查就很容易被蒙骗。

    但是面对成千上万的申购者,房管部门是没有能力去一一上门核实情况的,只能把实质审查工作委托给社区或单位。今后,应当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的惩戒办法,规定如果社区或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将按照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受到民事甚至刑事的惩罚,让工作人员不敢作假,从而真正做好实质审查工作。

    “换个角度来看,钻制度空子的人,也在‘帮’设计者发现漏洞。”他说,“最重要的是,看制度设计者愿不愿意来堵住这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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