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
星期
审批方和环评单位的亲近关系破坏公正

环保部拿自身最大权力开刀

本报记者 刘世昕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04    [打印] [关闭]
    环评审批在业界被认为是环保部门手中最大的权利。上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环评法实施5年来,确实将一批污染严重的项目挡在了开工建设的门槛之外,但这部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行政机关审批有失公正、强调审批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等问题。

    今天,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回应说,对目前环评存在的问题,环保部门不应回避,而应下决心解决。从环保部层面的审批来看,将来有可能吸收驻环保部的纪检监察局参加审批,将监察机制引入环评全过程。

    审批方和环评单位的亲近关系破坏公正

    在涉及环评的领域里,一个多年来颇受争议的事实是,有不少环评编制单位往往与审批的环保部门有着或明或暗的联系,有的环评机构甚至就是环保部门下属科研院所的一个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此次也指出,这类现象违反了环评法的有关规定,这种体制如不改变,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就难以保障。

    潘岳介绍说,目前全国各类环评机构中,环保系统从事环评的科研机构占甲级环评机构的24.7%,占乙级机构的48%。尽管从法理上说,各环评机构是独立法人,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但由于天然血缘关系,环保系统的环评机构与其所从属的环保部门,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必须下大决心,从改革体制入手,让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彻底脱离”,确保环评审批不受利益干扰。

    或许,今后事业单位的改革将是环保部门解决这个问题的突破口。潘岳说,环保系统正在推进环评业务与环保系统所属的科研院所脱离,解决环保系统下属的环科院变成“环评院”、监测站变成“环评站”的问题。

    潘岳特别强调,环评业务必须由真正独立的环评中介服务机构、独立的市场主体来承担。今后将借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经验,制定分阶段、分类别的环评业务剥离方案。

    在环评机构和环保部门脱钩的过程中,环保部要求,严格禁止环保部门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更不允许环保部门以各种明示、暗示方式,推荐、介绍、指定环评机构,索取、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报”。

    环评不能成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交易

    环评界还有另一个畸形现象:环评机构为了保证企业的项目能通过审批,顺利拿到环评费用,不惜造假环评报告,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了环评的客观公正。

    对此,潘岳回答说,这类问题确实存在,一些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着不正常的关系,“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不重质量重利益。有的环评机构紧盯建设单位的钱袋子,顺从业主的意愿,把法律要求的独立环评,完全变成业主建设愿望的合理性论证,丧失客观、公正、科学立场,使得环评报告质量不高,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环境状况,必然带来很多问题。今年前9个月,环保部直接受理的群众行政复议案件总数比2006年递增了170%,其中一半以上涉及环评质量问题。

    在打击环评造假方面,潘岳说,环保部将推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的,3年内禁止其从业;对弄虚作假、环评质量低劣的,要坚决予以淘汰。

    压缩自身最大权力的腐败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各地开展环评法执法检查时发现,由于环评审批缺乏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影响了环评的科学性,甚至产生了污染企业和被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转移现象。比如,2007年蓝藻事件之后,江苏被查处的太湖流域个别污染企业又有向苏北和其他地区转移的现象。

    据统计,2007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审批环评项目28万个。有专家认为,环评审批任务如此繁重,而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考核体系,以现有行政审批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高质量完成。

    面对社会对审批机构的质疑,潘岳说,有的问题跟环评审批中的民主决策不到位相关。

    潘岳介绍说,环保部已经决定,凡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环评,都必须提交部务会或者部常务会审批。坚持实行环评的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审批的条件、过程、结果“三公开”。此外,更重要的是要吸收驻环保部的纪检监察局参加审批,将监察机制引入环评全过程。

    针对评审专家选择随意性以及审批环节随意性的指责,潘岳说,环保部目前正在清理规范各级专家库,明确专家的准入门槛和责任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专家库,加强项目审批的科学性。另外,环保部门还明确要求提高环评科学性和环评文件的质量,“一切按规矩办事,减少环评环节的随意性和腐败空间”。

    本报北京11月3日电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