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涉案600亿元
2006年12月以来,杭州市上城警方不断接到客户反映,举报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国贸大厦811室的世纪黄金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电子化的黄金交易平台,招徕客户进网交易,从中牟取暴利,不少客户损失惨重。
为查清世纪黄金公司真实内幕,警方于2007年1月12日起受理群众报案,收集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汇总后递交浙江省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求予以查处认定。同年4月15日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浙江省证监局对世纪黄金电子化交易模式进行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的电子化交易模式属于变相期货交易行为。警方据此于2007年11月30日以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鉴于此案为杭州地区首例,全国第三例涉及黄金期货的非法经营案件,涉及金融、期货、电子证据等多个领域,涉及人员众多。杭州上城警方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经侦为主、多警种参与的“11·30世纪黄金”专案组。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世纪黄金公司2005年4月20日经浙江省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警方查实,这1000万元注册资金也存在抽逃出资情况),经营范围以实物黄金销售为主。
侦查表明,该世纪黄金公司在未取得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参照“保证金放大交易”、“无负债结算”、“标准化合约”等期货交易机制,在世纪黄金网(www.sjgold.com)、中国纪念币交易网(www.cncoln.com)内私自设立带有非法期货性质的“黄金制品销售与回购(逆回购)系统”平台,并在平台上扮演多种市场角色,通过广泛招揽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书》,以订金名义收取客户保证金。公司在确认“订金”到账后,为客户在交易平台上开通具有买入、卖出功能的自助操作账户。
开户生效后,客户即通过公司局域网、互联网、电话报单3种形式在该公司的操作平台上以世纪黄金金价(该公司从外盘引入的英皇、道琼斯、路透社、MT等国际金价数据源,在作调整后,向客户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为基准,以“1盎司”、“10盎司”、“100盎司”为下单标的,进行不同下单方向的买卖操作。在此过程中,该公司又设立“即时无负债结算制度”,客户账户中浮动亏损超过一定比例,系统将即时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如客户不及时追加订金,公司则强行平仓。公司以“隔夜延迟补偿金”、“仓储费”、“网络使用费”等名义收取交易佣金,并通过强制平仓,吞噬客户大量保证金。通过对世纪黄金20余个关联账户调查,今年6月初,专案组在上海警方配合下,冻结涉案资金1900余万元。
今年6月25日,杭州警方抓获了世纪黄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勇和系统工程部经理王剑平,并于当晚,对两人采取刑事拘留。次日对世纪黄金公司进行了查封、取缔。
经专业部门对电子化交易平台鉴定,该公司已涉及非法经营额高达600亿元(为保证金放大5倍以上交易后形成的电子合同交易额)。据介绍,从涉案金额和涉及人数,此案为目前全国最大的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公安部于今年7月15日将该案列为部督案件。经检察院批准,主犯张勇于8月1日由上城警方执行逮捕。至目前,专案组已累计扣押涉案资金、财物3000余万元。
据介绍,短短几年间,世纪黄金公司案涉及的客户累计达1万余名。截至2008年3月13日,尚有2033名在线客户,涉及上海、福建、河北、陕西、深圳等多个省市。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化进程的步伐日益加快,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领域的开放力度逐年加大。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虽不断被更新和完善,但在法律层面、制度设置上还存在一些阶段性的漏洞和监管盲区。不少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借助国家经济转型、金融创新等改革背景,利用公众投资渠道不丰富、理财能力比较缺乏,存在“一夜暴富”不良心理等弱点,精心设计作案手法,诱使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而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有关专家认为,世纪黄金公司非法黄金期货经营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投资者如何吸取教训,避免盲目投资,受骗上当。浙江证监局副局长傅敏介绍说,一是看经营机构是否合法。《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经营证券期货及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审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和交易行为均属非法。因此,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投资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是投资品种是否合法。目前合法的期货交易品种仅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任何境外市场的商品、外汇、黄金及香港恒生指数等期货品种均不在此列。投资者应注意的是即使在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也不能通过相关人员投资未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期货品种。
傅敏提醒,《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同样,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也由参与人自行承担。
本报杭州11月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