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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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债的正当性在于购买自愿

谢昱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04    [打印] [关闭]
    一份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有关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方案,已提交国务院待批。并且,财政部数月前已在其预算司下新设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处,专门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这意味着,学界多年关注的开放并加强地方政府发债管理的改革思路,正在被官方采纳。之所以要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是因为尽管《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但地方政府也在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借债。(《21世纪经济报道》10月31日)

    不少地方政府债台高筑,这是众所周知的现象。据媒体报道,在2006年,全国乡镇政府欠债平均已达600万元以上,县级政府平均欠债为2亿元左右,地级政府平均欠债在3亿元以上,全国地、县、乡三级政府债务累积大约2.5万亿元。而地方政府之所以债台高筑,与其政绩冲动、形象工程、攀比奢华以及监督缺位有很大关系。在我国,662个城市、两万多个建制镇中,存在“现代国际大都市”、“百里长廊”之类的政绩工程的约占20%。而各地“白宫”之类的豪华楼,也屡禁不止。

    正因为这些原因,允许地方发债招致舆论很多质疑。但也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一种世界趋势,目前世界53个主要国家中,有37个允许地方政府举债。而且,中国的地方政府背负债务,很大程度是因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权、事权分配上的不合理,地方政府承负了更多的事权但财权却相对较小,入不敷出。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地方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奠定财力基础。

    在笔者看来,这些争论不明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而在于债券发行是否遵循正当合理的程序,是否符合交易的公平自愿原则。我们知道,政府发行债券,要有投资人去购买,而购买者的信心来自政府的信用。而政府的偿还能力、官员的廉洁自律、官员的言而有信等,决定着政府的信用。如果政府信用好,政府的债券自然会受欢迎,政府筹资也很方便。如果政府大搞形象工程,其信用自然会受影响。这时,地方政府债券不管是合法还是不合法,都没有多大意义,投资者自然会“判其死刑”。

    所以,最主要的,是要力保地方政府的债券是投资人自愿购买,防止政府利用权力,强行摊派或变相强行摊派。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媒体经常报道:某地方政府诱骗建筑公司垫款建办公楼,事后拒不还钱;某地政府长期赊账吃喝,吃垮酒店……这样的政府,还指望能有人买他们的债券吗?地方政府借不到债,却又要花钱,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防止政府强行举债。这样的事情是有很多先例的──地方政府强行贷款、强行集资的事,我们还见得少吗?

    对待地方政府借债的问题,根本还是要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法治政府。如果政府权力得不到相应的约束,无论是否允许他们合法发债,他们都可以通过权力强制性地举债,且不用承担还债压力。只有政府权力得到相应约束,在借债时政府只是一个平等的主体,其债券,老百姓是自愿购买,其借债成功率取决于自身的信用,这时,地方政府举债就自然合理正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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