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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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专家解析“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

现有证据可认定女童合法权利已被侵害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05    [打印] [关闭]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林嘉祥一案中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今天上午,证据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0月28日晚,原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事件被曝光后,一时舆论哗然。交通运输部现已免去林嘉祥的职务。深圳警方透露,目前林嘉祥并没有被刑拘,是因为没有事发时酒店厕所门口的录像,并且现场目击者对警方所陈述的也只是涉事双方吵架的情景,未有证据证明林嘉祥有过猥亵行为。目前案件仍按照治安案件处理,警方还在进一步搜集证据中。

    何家弘告诉本报记者,按照证据法的基本原理,林嘉祥和女童小陈的陈述就属于直接证据。

    媒体的报道记录了当时的情况,10月28日晚上,深圳的陈先生一家四口去南山区科技园新梅园海鲜大酒楼用餐。晚上8时40分许,他11岁的女儿小陈去上厕所时被一名50来岁的男子叫住,询问洗手间方向,并让她带路。

    据当时酒楼监控录像显示,扎着马尾辫的小陈走在前面用手比画着指路,该男子随后紧跟。不久,两人走出监控镜头的监控范围。过了一会儿,小陈突然出现在镜头内,径直飞奔回包厢。

    事后,小青的父亲陈先生向媒体讲述,出门上洗手间的女儿哭着跑进包房。女儿说,她好心带一个很高大的中年男子去洗手间,快到的时候,男子突然双手紧掐她的脖子,将她往洗手间里拖。情急之下小陈猛地挣脱,跑回包厢。

    何家弘分析说,小陈属于未成年人,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作证能力,这就要看其陈述内容是否与该年龄儿童的感知和理解能力相适应。“依据现有报道,小陈具有作证能力,因为以她11岁的年龄,她对于当时发生的事情具有感知和理解能力。”

    “其次,我们再分析她的陈述是否真实可靠。由于她对上述事情的陈述是在她回到和家人一起用餐的包厢里立即做出的,而且情绪比较激动,根据经验法则,这种具有即时性的陈述往往是比较可靠的,除非陈述者事先预谋编造虚假陈述。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小陈此前从未见过林嘉祥,可以排除她有编造谎言诬陷林嘉祥的动机。综上,她的陈述应该是真实可靠的。”

    记者注意到,在众多有关此案的报道中,无一例外的提到了林嘉祥在面对小陈父亲等家人的责问,说出的“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等话语。在何家弘看来,这和小陈的陈述一样,属于即时陈述,也是比较可靠的。

    “这些语言和林嘉祥之后说出的一些威胁性语言,虽然不是直接的承认,但是可以视为间接地默认了他对小陈做出了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事情。”何家弘表示。

    何家弘指出,证明本案事实还要运用其他间接证据。具体来说,有关的录像资料和在场人员的证言,都可以成为佐证。包括酒店员工、在大厅用餐的人都属目击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都有作证的义务。

    何家弘还告诉本报记者,除了上述已经发现的证据之外,此案中可能还存在一些潜在证据可以证明“当时在洗手间门口究竟发生了什么”。有关机关应当努力发掘这些潜在证据,找到当时在洗手间内外的目击人等更有价值的证据。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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