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6日
星期
要求日方承认加害事实并设立基金对受害者及遗属赔偿

中国劳工代表向日方送达解决问题提案

本报记者 周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06    [打印] [关闭]
    今天,马得志等103名中国劳工诉讼案原告代表,向日本政府(日本驻中国大使馆)递交“关于全面解决战时中国人被强掳至日本做苦役事件的提案”。同日,他们还向日本三井公司、鹿岛公司北京代表处及三菱公司、新潟临港集团上海代表处送达了提案,要求日本政府及三菱、三井、鹿岛等日本企业公开、正式地承认加害事实,并对这一违法行为向中国劳工及遗属谢罪。

    提案还要求由日本政府和日本相关企业出资设立基金,对中国劳工和遗属进行赔偿。该基金名称暂定为“历史责任基金”,以中国被掳往日本的劳工及遗属为赔偿主体,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中国方面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下设由中国劳工及遗属和中、日律师与有关方面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同时,由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共同出资,在日本下关或门司港口附近设立“中国劳工纪念碑”。

    日本驻中国大使馆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中国劳工诉讼案原告代表及律师,并表示将及时把提案中表达的意思传达给日本驻中国大使及日本政府有关人员。但他们同时表示,日本政府的意见已经非常明确地表达过了。

    据悉,这103名原告分别是在日本东京、北海道、福冈、宫崎、新潟、京都、长野、群马、山形、金氵尺、长崎地方法院提起的12件诉讼案的原告。日军侵华时期,基于日本政府制定的强掳华工的国策,他们本人或其亲属被强制抓到日本,分别在三菱、三井、鹿岛、住友、日本冶金、日本港运(现新潟临港集团、酒田海陆运送、七尾海陆运送)、地崎工业、熊谷组等日本企业做苦役,受尽折磨。

    自1995年起,部分幸存的中国劳工在日本法院向日本政府及日本相关企业提起了损害赔偿之诉。经过十几年的诉讼,在日本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均认定了战时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实施了强掳及奴役中国劳工的违法行为,认定了中国劳工在极为恶劣的条件下做苦役,在精神和肉体上遭受了巨大的损害。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对中国劳工诉西松建设公司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驳回中国劳工的诉讼请求。但该判决认定了曾强掳中国劳工的事实,并且在判决中表述“本案受害者在精神和肉体上遭受了巨大痛苦,而上诉人(西松建设)在上述劳动条件下对中国劳工实施强制劳动,并从中获得了利益,又领取了补偿金。鉴于这些事实,我们期待包括上诉人在内的相关方面为救济本案受害人的损失作出努力”。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该判决作出的当日即表示,“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强征和奴役中国人民,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也是迄今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现实的重大人权问题”,并要求日方“以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本报上海11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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