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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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合法追凶应受到鼓励

谢昱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06    [打印] [关闭]
    2007年8月,贵州省水城县陡箐乡男子代天云被人杀害。他五个同父异母的兄弟因不满警方反应迟钝,决定亲自追查凶手。一年多里,他们去过河南等四省,一辆摩托车开了一万多公里,终将杀人嫌犯抓获。对于他们的行为,水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认为是违法。(《齐鲁晚报》11月4日)

    公安方面认为抓捕要由警方去执行,其他公民只有在路上刚好遇到要抓捕的对象,方可扭送至公安机关。那位负责人说:“他们手足情深,万一路上把嫌疑人杀了,或是出点儿什么事,我们怎么交代?”

    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在扭送过程中实施的捆绑、扣留等行为,不能被认为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以此对照,五兄弟不正是将正在被追捕中的嫌犯扭送到公安机关吗?至于水城县刑警大队的“只有在路上刚好遇到时”的解释,法律中找不到这样的规定,而且五兄弟要想使自己的抓捕扭送行为变成偶然,随便给自己的抓捕之行预设一个另外的目的就行了,而且这种动机是很难认证的。五兄弟的行为证明,他们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了合法限度内。

    公民这类自己追凶的行为并不少见,它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有着重要意义。嫌犯四处逃窜,抓捕需要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警方可能会遇到警力不足和动力不足的问题。就如水城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所说:“我们人手少、工资低,大家积极性可能也不是那么高。”正因为如此,可能导致有些案件发生后,破案效率难如人意。比如代天云被杀,警方在前一天晚上9点就接到了报案,却在次日上午9点多才到现场。

    而公民自己追凶,由于被害人多是自己的亲人,他们及时破案的心情非常迫切,所以他们有追凶的强大动力;而且,有些凶犯一旦行凶,就可能接二连三作案。所以,及时让嫌犯归案,意义重大。当然,公民自行追凶还存在不专业和相当的风险,但这恰好是对公安工作的一个反讽和督促。

    有不少人为追凶,历尽艰辛、耗尽家财。贵州安顺一名17岁少年在歌舞厅被人杀死,其父为追凶放下生意,家里被折腾得一贫如洗还欠下巨债。这样的事情,经常见诸媒体。他们虽是为己,却是帮警方的忙,帮全社会的忙。所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凶者,为他们正名、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不但符合人情,也符合道义。笔者甚至认为,他们的个人付出帮助了社会,是不是也可以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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