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
星期

准星级提法是对游客的误导

本报记者 周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07    [打印] [关闭]
    日前,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联合起草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意见征询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其中规定,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等模糊用语。

    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行星级制,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同时,还设立预备星级制(开业不足1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其等级与星级相同。所有饭店星级(含预备星级)均由全国星评机构和省区市星评机构进行评定。

    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所谓“准星级”根本不存在,用“准”、“同标准”、“相当于”等字眼来表述酒店星级,是违反规定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个别旅行社在向游客宣传旅游线路时,将住宿标准宣传为“准×星级”,实际上是对游客的误导和对住宿标准的故意模糊。

    据了解,辽宁省工商局就曾经将旅游合同中的“本次团游入住准×星级宾馆”列为“霸王条款”,并进行了整治,山东省烟台市旅游部门也曾处罚过一批冒牌的星级饭店,江西省也曾经规定旅行社不得向游客推荐“准星级”。

    上海此次征询意见的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特别明确: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若游客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应由旅行社先行赔付。新合同的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明:“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凭有效凭证可通过乙方向原购物点索赔。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索赔,若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应由乙方先行赔付。”这里的甲方指“旅游者或旅游团体”,乙方指“旅行社”。

    不过,这份合同示范文本为推荐性而非强制,沪上一些主要旅行社已表示愿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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