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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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化缘”煤老板背后的公权质押

王小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10    [打印] [关闭]
    “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在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领导的倡导下,11月8日上午,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仑镇的神东宾馆会议室里,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前来参加座谈会的70余煤老板现场收取“赞助费”300余万元。(11月9日《三秦都市报》)

    警方经费紧缺,民企煤矿老板慷慨解囊,似乎是两全其美的好事。但是,公安部门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随意发动老板“认捐”,让人们有理由担心,这究竟是“花钱买平安”,还是将公权资源进行明码标价的拍卖?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是执法机关,其权力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职责是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公权力机关,如果也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很容易使人对其执法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产生怀疑。因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严禁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接受个人捐赠,以确保公权力的纯洁性。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公安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其经费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预算经费不够,且影响到正常工作运转的情况下,经费不足问题只能向同级政府反映,并由同级政府增拨经费解决,而不能由公安机关靠接受企业、个人捐赠的方式来解决。

    不能断定大柳塔公安分局在接受大额赞助后,一定会投桃报李,为交了“赞助费”的老板及所在企业谋取利益,但这种可能性并非绝对不存在。正如一位集团公司高管一语道破天机——“名义上是支持了公安局,实际是对我们个人利益加强防范。”毕竟,“保障煤老板人身、利益不受侵犯就要靠公安队伍。”

    退一步讲,就算大柳塔警方日后不会“关照”相关老板和他们的企业,其接受老板大额“赞助”的做法,本身就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如此一来,就算警方能够廉洁自律,面对众口一词的合理质疑,警方又如何洗去“集体受贿”之嫌疑?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矿主违规作业,重大、特大矿难事故频频发生。而许多矿主在事发前,之所以胆大妄为,都缘于他们平时拉了一些地方“保护伞”,为其保驾护航。

    当然,大柳塔警方向煤老板伸手或许真是迫不得已,但公权部门再穷,也不该请求私人的“恩赐”。因为公共权力一旦打上私人的印迹,势必会对公平、公正,以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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