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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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事的警察怎么平时表现都不错

友瑜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11    [打印] [关闭]
    近来,警察频频作为案件当事人而非执法者出现在新闻中。杨佳案过去只有4个多月,哈尔滨案也只过去1个月,而在海南儋州,11月7日又爆出:便衣执行巡查任务的警察先与在所住小区门口乘凉的5名少女发生肢体冲突,后又打伤一名劝架的七旬老者。(《南国都市报》11月9日)

    警方解释说,当事警察当天晚上的确喝了酒,也的确不该打人,但几个女孩将近夜里两点还在外面大声说话,影响他人休息,刚好当事警察等人巡逻路过那里,看到后就下来想劝告一下,结果发生冲突,有个女孩咬裂了他的手,他恼怒之下才动手打了人——暂不追问当事警察执勤期间喝酒问题,只说这夜里两点在外乘凉难道不是公民的自由?“劝告一下”何以便发生冲突?

    上述“辩护”还不是最令人反感的,最令人反感的是儋州警方也为当事警察做了“平时表现不错”的鉴定——“(当事警察)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很敬业,不久前他的弟弟过世,他也没有请假回老家探亲。在发生这件事之前,他已经连续巡逻了一个多月,且毫无怨言。”

    记得2005年,当山西太原警察刘立民打死了去当地旅游的北京警察,其所在分局督察大队队长也曾表示,“出这样的事令人很吃惊,因为刘立民工作干得不错,是个很利索、业务素质相当好的年轻人,他是好警察。”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当时则对该案如此定性:“是个人修养不够和一时的激情犯罪导致了好警察打死另一个好警察的悲剧。”今年10月11日,哈尔滨发生6个警察打死大学生案,涉案警察齐新同样获其同事高度评价:“以前在单位工作的时候很出色,完成单位规定的各项指标都是排在前列,其工作非常上进,心地也非常善良。”

    当然不能因为一个人一旦犯罪便否定他以前的一切,但许多人的“一旦”犯罪也并非没有“前科”可寻。而犯事的警察一律被鉴定为没有“前科”,这能不意味着某些方面出了什么问题吗?

    这类“平时表现不错”的模式化鉴定,有两种可能:其一,警方给自己人作鉴定,只是想借此为当事警察开脱。其二,警察的内部评判标准出了问题,根本难以对警察的品质作出准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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