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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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早有呼声

有关部门回复此建议暂时不会考虑
本报记者 叶铁桥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12    [打印] [关闭]
    “我也注意到了当前延长退休年龄的争议,对某些职业或行业来说,确实值得考虑”,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他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曾提交提案,建议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

    “我国现行法官的退休年龄与行政官员相同,严格执行60岁退休制度,这种一视同仁的作法有其管理便利的优点,似乎也很公平,但存在问题”,侯欣一说。

    他说,从法官工作的职业特点来看,过早退休不符合法官的成长成熟规律。“法官审理案件,除专业知识之外,还需要经验和阅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现行规定,法官的任职年龄不得低于23岁,而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审判工作任职资格的实际年龄,初任法官职务肯定还要迟于这个岁数。按理说,五六十岁正是一个法官职业生涯的最佳时期,但我国许多法院法官50多岁就开始退居二线,这不仅造成了法官人才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侯欣一认为,老年法官除经验阅历丰富,办案技能娴熟之外,还性情沉稳,淡泊名利,符合司法的被动属性与中立特性。“然而,目前我国的21万名法官中,老法官并不多,绝大多数为50岁以下的中青年法官,我认为这样的年龄结构严重不合理。”他还表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官退休年龄都在65岁或70岁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还采取终身制。

    侯欣一说,目前,我国司法领域还存在着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官短缺问题,如能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也可以暂时缓解这一问题。

    记者注意到,在2008年两会上,侯欣一教授并非唯一提出这一建议的代表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应勇、黄学军等人也提出了类似建议。

    此后,侯欣一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的回复,表示这一建议暂时无望被采纳。

    回复中表示,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人民法院法官是公务员的组成部分,应执行公务员的退休制度。

    但回复中也提及,法院工作具有一定职业特点,“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地区出于干部年轻化等因素,存在让部分法官提前退休的情况,这确实不利于发挥法官的积极性”,但“调整退休年龄问题是重大政策问题,需要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从整体上考虑”,并表示暂时不会考虑法官单独延长退休年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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