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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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中心回应于芬奖金事件疑点

于芬对回应提出3点质疑
本报记者 慈鑫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18    [打印] [关闭]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前国家跳水队副总教练、现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作出说明,并公布于芬领取奖金的清单。晚上,于芬对游泳中心的说明作出回应。

    于芬的奖金到底有多少?根据游泳中心公布的清单,于芬应得到的奖金总额为 261325.5元,实际发放235982.5元,未发放的差额是因为于芬尚未领取。但于芬向媒体透露的数额与此有较大差距,于芬表示,她应得的奖金有数百万元,实际领取的仅有十几万元。

    据游泳中心主任李桦今天介绍,游泳中心对教练员奖金的计算办法,是依照原国家体委三司游泳处1997年3月1日制定的《中国游泳协会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办法》,而该办法是参照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于1996年7月3日下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的。1999年8月25日,游泳中心又根据上述文件对奖金分配办法进行了修订,从而制定了现在执行的《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李桦表示,中国跳水队的奖金发放是完全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的。

    针对于芬测算的奖金数额与游泳中心公布的数额相差较大,李桦表示,于芬自己测算时可能在对具体细则的理解上有偏差。

    于芬对游泳中心奖金发放程序的质疑还体现在几名代领人身份上。于芬此前曾表示,为她代领奖金的5名代领人并未得到她的委托,在代领后也没有把奖金转交给她。

    对此,李桦今天表示,5名代领人中的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并提供了书面证明;另外1名代领人吉勇曾称自己在奖金签收单上的签名系伪造,但在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证明签收单上的签名确系吉勇本人所签。

    于芬在不久前的公开举报中还曾指出,湖北省曾有一笔20万元的奖金委托中国跳水队转交于芬,但这笔奖金于芬并未得到。游泳中心副主任李维波今天表示,地方队把奖金交由国家队转交教练,这种情况极其少见,如果真有像于芬说的这种事情,还请于芬拿出相关证据。

    针对于芬指称国家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跳水队领队周继红涉嫌贪污一事,游泳中心也由法律顾问作出回应。邓群表示,于芬如果指称周继红贪污,应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受理和调查;如果周继红贪污不成立,于芬将面临诽谤的指控。但这是周继红与于芬之间的事情,与游泳中心无关。

    今天晚上,针对游泳中心的说法,于芬和代理律师提出了3点质疑:第一,游泳中心在奖金清单上列举了一笔180305元的奖金,并称该奖金是以活期存折的方式交给于芬,存款单位为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但于芬表示,迄今为止自己只从游泳中心拿到过一张银行卡,卡上仅有13万余元,且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第二,对于吉勇签名的司法鉴定,必须在当事双方都在场并认定的情况下,用于笔迹鉴定的取材才有效,吉勇一直以来都向于芬表示,自己没有为于芬代领奖金;第三,对于于芬的实名举报,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至今没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于芬书面回复,这给于芬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制造了障碍。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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