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国家规定当作上海规定
这条《上海连续两年不称职公务员将被辞退》的新闻,使人觉得这好像是上海市从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出发,自己制定的条文。其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就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其中第一点就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可见,《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照抄了《公务员法》而已。
当然,地方政府规章的某些规定照抄上位法并没有什么不妥,甚至可以说,当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下位法是不能改变的,照抄是正确而必须的。但照抄了法律规定后,却把这说成是自己的创造,就有点说不通了。一种情况是,故意夸大自己的功劳,戴上“第一”、“首个”的创新桂冠;一种情况是,确实不知道国家法律有这个规定。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都是难以理解的,都反映了执政水平低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把法律规定当做自己发明的“新规”的情况常常出现。就在“连续两年不称职公务员将被辞退”的问题上,几乎没有省市的实施细则出台,新闻都要如此报道。此前就看过“深圳市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浙江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将被辞退”……
在其他领域,也常发生把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东西误认为是自己的“首创”。例如,一则新闻说“江苏出台新规定:欠薪加付赔偿金”,4种情况下要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其实,这里的所谓“新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早已明确规定的;再例如,公安部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批准每月可回家探亲一至两日,并告诉我们:“这在法律上还是首次。”其实,早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就有如此规定……
这些把上位法的规定当做自己的“新规”,正说明一些执法部门对自己作为执法主体的相关法律都不知晓,岂不是太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