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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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缓刑的价值和意义

陈杰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19    [打印] [关闭]
    周正龙事件的终审结果和一审判决相比,对周正龙的罪名认定和量刑幅度都没有变,只是将实体刑改判为缓刑,这就意味着在办理一系列法定手续后,周正龙就可走出看守所,获得有限的自由。安康中院解释称,这是考虑到周正龙认罪态度好。

    或许有人会对安康中院的判决表示质疑,在他们看来,周正龙此前以假虎照“兴风作乱”,又是扰乱办公秩序,又是让政府蒙羞,又是以“人头”应对打虎派人士的挑战,甚至还以司法起诉威胁其他正义人士,活脱脱一派“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不投入监牢不足以惩戒他。

    这种质疑有一定道理,我也希望周正龙能被关押一段时间,一来可以让他知道行骗的后果,二来可以惩前毖后。不过结合本案事实并依照法治思想来看,判周正龙缓刑,效果应该会更好。尽管此前周正龙对记者和公众保持很强硬的口吻,但自从政府动了真格将他抓进大牢后,他还是迅速承认照片为假,并交代了造假的基本过程。在这次庭审中,他又多次承认自己错了、请求轻判。这些,都适用于法律的缓刑规定。

    就本案社会根源来说,“正龙拍虎”闹剧的首要原因不是周正龙的错,而是有关管理部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习惯。在有关部门的不良心态和此后一系列弄虚作假行为的诱导乃至纵容下,陕西不出周正龙,也会出王正龙、贾正龙之流。趋利避害是人的生物本能,在利益诱惑尤其是政府利益的不正当诱导下,再考虑到政府的刻意袒护,有人敢于欺世盗名并获取利益,是再正常不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周正龙首先也是受害者。

    法治原则下的刑法理念则告诉我们,对刑罚的运用不应只停留于过去的“报复刑主义”,而应当综合考虑刑罚的社会效应,对犯罪人的刑罚还应考虑刑罚后的系列社会后果。主张将周正龙重判或者关起来的人,多半出于一片正直之心。他们疾恶如仇,看不惯周正龙这种小人之举,但这一心态也有浓厚的报复刑色彩。

    周正龙有罪,但毕竟事出有因。在虎照为假这一真相大白之后,周正龙已从过去的硬嘴转变到今天的认错。对他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又使他获得缓刑,这体现了高超的刑事司法技巧——既能让全社会明白事理,也能让周正龙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能教育社会。

    反之,如果执意将周正龙关上几年,虽然从刑法上并无太多不当,但这样就会让很多人更加怀疑这次判决是否为有关方面丢卒保帅、让周正龙替罪。刑罚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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