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民工纳入失业统计,然后呢?
此前相当长一段时期,所谓的失业人口单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业率统计是不包括农民工的。这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比如此前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是否存在“失业潮”,政府认为并不严重,因为根据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9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30万人,比去年同期还减少了5万,登记失业率为4%,与去年持平。而媒体从大量农民工提前返乡的迹象认定,当下失业情况比较严重。
双方一个根本的分歧点就在于:跟十年前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失业不同,这次因为制造业企业倒闭引发的失业大部分是隐性的,集中在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身上,干不下去了就换个地方甚至返回乡村,所以很难反映出失业形势的全貌。
这还只是表象,本质上的伤害在于:如果农民工失业问题不被统计,他们的失业问题就很难被地方政府重视起来,必将形成对农民生活权益、人身处境等的漠视,加重城乡权利的二元对立。因此,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人口登记统计,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这也是国际惯例。
但纳入统计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一个手段,农民工纳入失业统计从数字上获得了“权益”之后,还必须关注这种“纳入”在实质权益层面的意义。2006年前后,山东、海南等不少地区曾明确表示将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农民工也被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两年试点大多过去了,并没有获得太多实质进展。纳入统计之后有哪些变化?对农民工有哪些好处?好像都没有下文与可以分享的经验。
所以,不能简单地宣扬“纳入统计”就是一种恩惠与进步,还必须考虑“纳入统计”之后干什么。短期来看,这有助于正确面对现实,宏观描述地区性的就业问题。窃以为,“纳入统计”的作用远不止这些,更应站在致力于提升农民享受国民权益的高度,作出一系列的相应努力:
其一是维护失业农民工的相关利益,对于被迫提前返乡的农民工,过问一下工资是否落实,将个别地区推行的农民工失业保险落到实处,避免“辛辛苦苦大半年,所得仍然被拖欠”,“帮助”企业做好“善后”是当务之急。其二是针对统计数据,在国家投资、资源调拨等方面考虑加大向吸纳社会劳动力领域的倾斜,甚至有必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规定农民工的就业指标,或者对于吸纳农民工较多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扶持,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活不下去只是市场法则,政府无需作为。其三是从长远看,必须致力于农民工向城市产业工人的转变,实现“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在此后劳动保障上强化“产业工人”的概念,彻底转变权利二元的现状。
总之,庞大农民工群体失业不被统计进失业率的现状必须改了——不是数字意义上的表层改变,而是实质权利上的根本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