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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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台

何以造就“90后”法律人

肖永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24    [打印] [关闭]
    30年前,我国不到5所法律院系招生法学本科生;20年前,我国不足50所法律院系招收法学本科生;10年前,我国招收法学专业学生的院系达到300多所;如今,招收法学专业学生的高校达600多所。这种不可思议的发展速度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不下降是非常困难的。

    “90后”的第一代大学生已经进入大学校园,如何把“90后”大学生培养成基本合格的法律人,对我国法律教育的现有体制、模式、方法都是极大的挑战。

    笔者认为:一个基本合格的法律人应该具备3个要素、4份商质和多种能力。

    所谓3个要素,就是法律人必须具有制度理性、人文精神和实践智慧。从制度理性到人文精神再到实践智慧,三方面缺一不可。制度理性是法律人高于普通人的地方,就是法律人不仅能够理解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还能够驾驭这个制度,能够看到法律制度和规则背后的道理。而没有人文精神,没有道德理想的人,是不能很好地从事法律职业的,他也不可能经世济民。法律人必须具备实践智慧。这种智慧来自制度理性,但根源于法律人的人文精神。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一个可能的根源就是缺乏人文精神。

    所谓4份商质,就是法律人除了要具备法律专门知识这个“硬实力”以外,还需要具备很强的“软实力”。对法学教育来说,法律人要具备德商(MQ,Moral Quotient)和职商(CQ,Career Quotient)。所谓德商,就是要求法律人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道德素养,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所谓职商,就是要求法律人具有明确的法律职业发展规划,不仅仅是为了就业而学习法律,而且要为了职业乃至事业而学习法律。一个法律人的IQ、EQ、MQ和CQ是其综合素质的不同方面。有的时候,决定一个人成功的关键不是智商,而是取决于情商、德商或者职商方面的“软实力”。但我国法学教育仍然集中于智商,削弱了情商的培养,忽视了德商和职商的开发,这就是问题之所在。

    所谓多种能力,就是法律人应该具备逻辑思考能力、研究分析判断能力、沟通表达能力、跨领域的第二或第三专长、外语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挫折承受能力、人际相处能力、持续的执行力和利他的价值观等等。这些能力的形成需要长期的积累、多种形式的锻炼。而现有的学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都难以使学生达到这些能力。

    另外,我国法学教育的理念、体制、内容和方式方法等亟须改进和创新。

    首先,培养法律人才,应从法律教学转向法学教育。我国传统法律人才的培养可称之为“法律教学”,主要是具体法律规则的学习、研究和解释,现在的司法考试深受“条文主义”的影响。不可否认,现代的法律学习必须以法律条文为基础,但这绝不是学习法律的全部,只是学习法律的最基本要求。因为法律的灵魂,不仅仅是条文的解释,更要注重精神的伸张。

    目前,法律学子将精力主要放在司法考试的准备上,对社会现象漠不关心,也无暇顾及。只要不是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不仅是人文精神的基本科目,如历史、艺术、哲学,法律学子不关心,连法律领域中未被列入司法考试的科目,也一样不被重视。如此“学法”,于上失去了立诸历史、哲学层面的价值关心,把自己工具化为“法匠”;于下连狭义的法律知识也被“国内法”所限制,缺乏国际观。合格的法律人,应立身社会,做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法律人,因此,必须有人文的情操关心,必须有国际的宏观视野。

    所以,我们要进行真正的法学教育,而不是单纯的法律教学。要实现此目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必须相互适应,不能片面地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因为司法考试没有办法测量考生的人文精神和实践智慧,或者说法律人的情商、德商和职商是无法通过考试测验出来的。

    其次,法学教育须追求规范、鼓励创新。在坚持法学教育基本规格的前提下,我们应该鼓励各个学校不断创新,在课程安排、教学内容,甚至学制方面都可以形成不同院系的特色和优势,使不同院系培养的法律人才在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基础上,又有鲜明的特点,从而适应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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