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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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开征燃油税,法定程序走不完

朱达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25    [打印] [关闭]
    这几天,有关燃油税即将开征的消息和评论,庶几可用“扑朔迷离”这个成语来形容。针对上周有专家认为燃油税不可能很快推出,理由是作为一个新税种,燃油税需要经过人大审批这一说法,国家税务总局一位权威人士日前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说:由于当初的公路法修正案中已明确要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故其实施不需再经过人大审批。并且再一次明确表示:燃油税不会拖到明年。

    查相关法律条文可知,那位“权威人士”之所言并不准确。修订后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原文是:“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依法所征之税种就是燃油税。那么,仍然需要有一部法律(不一定是专门的燃油税法)来规定这一税种。况且,公路法所说“由国务院规定”的只是“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

    当然,按照中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像税收这种“只能制定法律”的基本制度,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这样的授权,是要有专门的授权决定的;而且“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很显然,公路法的规定只是一般原则,它不能代替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具体授权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人士信誓旦旦地说:“燃油税不会拖到明年。”请问,现在已是11月下旬,离年底只有30多天了,即便燃油税这一税种真的不需要法律作出规定,但如果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不能尽快开会通过授权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将依什么法提交国务院出台燃油税开征的具体办法?

    就算这燃油税开征眼下是天时地利人和,需要启动紧急立法程序,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能够马上做出,30来天制定一项税收基本制度,时间也是不够的。现在讲依法行政,《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要求说得很清楚:首先要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其次在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是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第三,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第四是,法制部门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第五是,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最后才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既然有那么多的法定程序,一个多月的时间来得及吗?我们的工作效率什么时候有这么高过?难道有关部门是想把“听取意见”这个法定环节省掉?即便走过场,在全国范围内召开各种层级、界别,各有关机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至少也得要两三周时间吧。

    燃油税牵涉到的利益关系太多,太复杂。那位权威人士说:“总之,一切都从改革大局出发,政府会统筹考虑各方利益。即便改革之后利益关系调整,政府也会作出相应补偿。”这话太轻飘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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