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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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企业聘用“4050”人员值得商榷

张森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25    [打印] [关闭]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为促进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北京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补贴力度。规定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限内可享受3到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每招一人政府每年补贴约万元(《人民日报》11月24日报道)

    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推动“4050”人员就业不是新鲜事,然而像这样大幅度对企业进行“重奖”还是第一次见到,尽管相关方面的初衷应该肯定,但效果究竟如何却值得商榷。道理很简单,要降低失业率就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即使帮助“4050”失业人员就业,也应“奖”得恰到好处,绝非越重越好。在总的就业形势不变的大前提下,仅仅按照企业聘用“4050”失业人员人次给予“重奖”,恐怕不仅无助于提高社会就业率,也无助于促进他们稳定就业!

    首先,政府“重奖”容易顾此失彼。每人补贴万元不是个小数字,而社会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又毕竟有限,当相对年轻的失业、待业者的劳动力优势被政府“重奖”抵消之后,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权衡和考量,可能会将一些原本准备聘用其他人员的岗位拿出来选择“4050”失业人员,甚至还可能会将部分岗位其他就业人员解聘,以换取政府的“重奖”。如此一来,政府“重奖”势必对其他人群就业产生冲击,即使“4050”失业人员就业率提高了,其他人群的就业率反而可能会下降。

    其次,政府“重奖”缺乏可操作性。任何一项好的政策至少都应该确保两点,一是要让群众获得真正实惠,二是要使每分钱都能花在“刀刃”上。而政府对企业聘用“4050”失业者给予“重奖”,存在无法根治的漏洞:如果企业将现有的“4050”人员先解聘、再聘用,如何应对?如果“补贴期满”、政策“油水”被榨光之后,企业为了利益将“4050”人员解聘重招,怎么办?如果在招录“4050”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企业间相互“换聘”套现政策补贴,又该如何是好?这个本该让“4050”人员受益的政策可能适得其反,让他们如浮萍一般漂来漂去。

    由此可见,虽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聘用“4050”失业人员很有必要,但给予“重奖”弊大于利,效果不容乐观。笔者以为,政府帮助“4050”人员就业还是应该多采取一些灵活、务实的方式,既要达到一定的预期,也要防止向“无底洞”里投“冤枉钱”,导致“物极必反”。另外,与其这样糊里糊涂地“重奖”,还不如直接补贴群众,让4050失业人员每年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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