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说话
接受旅游算受贿,公费旅游算不算贪污
马涤明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意在于将原来以接受财物定性贿赂行为,延伸到了“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拿提供旅游或报销旅游费用来说,尽管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但同样消费了他人财物,所以也算贿赂。这里的关键词是“用金钱计算数额”,逻辑类推的话,国家工作人员公费旅游能不能定为贪污呢?
公费旅游每年消耗公款数千亿,与公车消耗、公款吃喝并列为“三大公务消费”,是一个令人头疼、性质轻微而消耗国库严重的亚腐败问题。之所以说“性质轻微”、“亚腐败”,是因为对公费旅游的处理始终被定性为违纪违规范畴,而不以贪污论处。《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公费旅游不算贪污,在法理上推敲,无非是“公务消费”与“占有公共财物”的细微区别。比如去年,中央纪委查处了安徽省检察院一起出国考察团违反外事纪律事件。此次“公务考察”的经办者,因受贿罪被追究刑责,但事件所涉及的“公费出国考察”行为,却被认定为违纪而非贪污。此事引发了舆论的强烈争议,但有法学家认为,将公费旅游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贪污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而公费旅游则是一种消费行为。
公费旅游可否视为贪污的关键,就是“消费”与“占有”的意义不同,或理解不同。现在,两高《意见》的解释中,为“用金钱计算数额”将提供旅游费等认定为贿赂行为,意味着不再存在“消费”与“占有”的不同。既然消费他人财物等同于受贿,那么消费公共财物是不是也该等同于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