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
星期
百姓说话

接受旅游算受贿,公费旅游算不算贪污

马涤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26    [打印] [关闭]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意在于将原来以接受财物定性贿赂行为,延伸到了“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拿提供旅游或报销旅游费用来说,尽管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但同样消费了他人财物,所以也算贿赂。这里的关键词是“用金钱计算数额”,逻辑类推的话,国家工作人员公费旅游能不能定为贪污呢?

    公费旅游每年消耗公款数千亿,与公车消耗、公款吃喝并列为“三大公务消费”,是一个令人头疼、性质轻微而消耗国库严重的亚腐败问题。之所以说“性质轻微”、“亚腐败”,是因为对公费旅游的处理始终被定性为违纪违规范畴,而不以贪污论处。《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公费旅游不算贪污,在法理上推敲,无非是“公务消费”与“占有公共财物”的细微区别。比如去年,中央纪委查处了安徽省检察院一起出国考察团违反外事纪律事件。此次“公务考察”的经办者,因受贿罪被追究刑责,但事件所涉及的“公费出国考察”行为,却被认定为违纪而非贪污。此事引发了舆论的强烈争议,但有法学家认为,将公费旅游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贪污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而公费旅游则是一种消费行为。

    公费旅游可否视为贪污的关键,就是“消费”与“占有”的意义不同,或理解不同。现在,两高《意见》的解释中,为“用金钱计算数额”将提供旅游费等认定为贿赂行为,意味着不再存在“消费”与“占有”的不同。既然消费他人财物等同于受贿,那么消费公共财物是不是也该等同于贪污?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