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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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失物保管收费”规定引争议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26    [打印] [关闭]
    

    本报武汉11月25日电(记者雷宇)阔别武汉20年的群众失物招领点将重新出现。武汉市政府常务会昨日确定,今年年内,在全市设立1100个拾遗物品招领点,首批400个将于下月中旬率先亮相。而其中的“失物保管要收费”的规定也引发了网民热议。

    早在1962年,武汉市公安局曾设立群众失物招领点,地址在汉口江汉路闹市区,后因业务萎缩,于上世纪80年代末逐步取消。此次重新恢复的市拾遗物品招领点,将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楼一楼办证大厅内,此外,全市年内还将分步设立1100个拾遗物品招领点。这批失物招领点将设在派出所、公交终点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火车站及全市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

    据了解,各拾遗物品招领点将统一标志,明确专管人员。另外,为增加失物认领信息渠道,武汉将建立专门网站,每日将信息及时上传,同时,设立招领和报失热线。

    当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上通过了《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送审稿),规定: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其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在腾讯大楚网对此做的网络调查中,近3000名网友投了票。48%的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这项立法折射出了社会规范化和人性化,是好事。

    47%的网友则表示“不支持,感觉做好事变了味”;而在“如果你是失主,愿为失物埋单吗”的问题中,坚持“完全接受不了”的只有20%左右;另有31%的人则选择“视情况而定”。

    反对者普遍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社会一直宣扬和提倡的高尚精神,如此《规定》,会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后退,如果每个交还遗失物的人都想着索取回报,那还能叫“拾金不昧”吗?

    该《规定》起草人、武汉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章建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特意匡正了所谓“拾金索酬合法”的错误理解。她表示,《规定》并不意味着否定“拾金不昧”,相反,《规定》中首先明确“拾金不昧”是一种义务,要“弘扬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第11条所谓“失物保管费”,其实是完全照搬去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有关规定。两者的条款内容基本一样,该规定只意味着,失物拾得人在保管失物时支出的保管费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应当由失主承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失物保管费”的条款,比较明晰地规范了失者和拾者之间的权与责,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但民法中有一个关键词是“互助性”,即充分尊重民事双方的自愿原则。因此,“失物保管费”最好由失者和拾者之间协商发生,而政府应当在两者之间承担更大的服务义务,最好能够主动承担起“失物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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