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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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保护何去何从

本报记者 何春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27    [打印] [关闭]
    逾千名硕博士学位论文侵权案,被称为国内知识分子集体维权首案。

    有业内人士指出,研究生学位论文往往凝结了学生和导师等多人的心血,其独创性极高。案件改变了人们关于“学位论文是灰色文献”的传统观念,保护了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以法律手段抑制了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为我国研究生的创新活动营造了良好学术环境。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调查中得知,万方公司并不具有纸质和网络出版的资质。2008年4月15日,新闻出版总署在一份《关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互联网出版服务的回复》中称,“暂不予批准该公司从事互联网出版服务。”

    “现在很多网络不太守规矩”,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认为,有这么一批勇敢的博士和硕士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于贯彻执行《著作权法》,特别是贯彻执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会起一个推动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表示,学生和学校之间签订的类似刘美丽那样的《授权声明》,只是一个通用性的格式合同,并不是一个就论文的著作权进行的特别授权。“无论怎么解释,校方都没有权利拿走原本属于作者的著作权。”

    面对越来越多的学位论文侵权诉讼,万方公司开始作出正面回应。

    2008年10月22日,万方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公布了一封《致学位论文作者的信》,称“鉴于要与已毕业的海量作者取得联系,获得相关授权的客观难度较大,我们真诚欢迎您和我们直接联系,妥善处理我公司收录您学位论文的授权问题,向您支付合理的授权使用费。”

    万方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宋建宝在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对移交过来的每一篇论文,如果没有个人授权声明的,万方公司会建议学校让学生把授权声明补上。

    但律师焦阳认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属于法定要式,而且许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使用许可具有直接性。使用权人获得的授权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否则使用人根本无法获得作品对应的使用权。这一点,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26条都作出了明文规定。

    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谢甄珂表示,使用他人作品的使用方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最好从最初的权利人那儿去逐一地获得授权。不能因为使用的方式、使用的数量过于宠杂,就忽略了从最初的权利人那里获得逐一授权的方式。

    江平等专家认为,中信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是拥有万方公司49.431%股份的控股股东,如果把国务院学位办指定其馆藏的学位论文资源,以及相关的国家专项资金无偿提供给万方公司使用,应属于将国家赋予的职权、指定其保管的信息资源和国家资金做盈利性投资,此将涉嫌行政垄断、转移国有资产等法律问题。

    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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