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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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公安局长一审过堂 检方认定受贿6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1-29    [打印] [关闭]
    

    本报深圳11月28日电(记者刘芳)今天下午,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的一间狭小的审判庭,迎来了30多名记者。大家关注的焦点是此前刚刚因深圳龙岗大火被拘捕的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原副局长陈旭明。

    今天下午,因玩忽职守罪在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陈旭明案,早在开庭前座位就被一定而空,大量记者因为没有座位无法进入庭审现场。从下午14时30分到19时,庭审整整进行了4个半小时。

    公诉机关对陈旭明的基本认定是玩忽职守罪。起诉书指控,陈旭明作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并兼任2008年“扫雷”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于无证无照的歌舞厅娱乐场所未能进行有效的打击、取缔,致使龙岗区存在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歌舞厅多达144间。

    除此之外,公诉机关还认定被告人陈旭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仅三四页的起诉书指控陈旭明分三次受贿人民币6万元,时间分别是2008年的春节之后、2008年7月12日、2008年中秋前夕。

    下午的庭审分为三个阶段:庭审、举证和自由辩论、被告人的陈述申辩三部分。双方的举证过程占据了相当多的时间;之后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着对无证无照歌舞厅娱乐场所的打击和取缔是否属于陈旭明履行职责义务的范围,以及是否在受贿行为中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方面有特殊性等焦点展开。在被告人陈述辩论阶段,陈旭明多次情绪激动,记者粗略统计,其落泪不止四次。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旭明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陈旭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对歌舞厅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属地派出所的职责义务范围。而取缔无证无牌娱乐场所的行政主体不是公安分局,打击取缔工作并不属于陈旭明履行职责义务的范围。

    陈旭明对自己受贿人民币4万元的行为予以了认定,但不认定是已经被公诉机关查出的6万元。多出来的两万元是怎么回事?据陈旭明交代,他多次拒绝舞王俱乐部老板王静的宴请后,因为推不开分局一位领导刘某某的多次邀请,才参加了宴请。而且在宴请后,王静送来烟酒等礼品,被陈旭明拒绝,但王静还是在宴后追出来把礼品放到陈的妻子车后面。后来陈妻发现其中包着两万元红包。

    第二次是王静在中秋节前多次联系陈的妻子未果后,最终两人还是见了面,王静交给陈的妻子一礼盒,陈的妻子拿回后发现有“冰啤月饼”一份和两万元红包。陈旭明得知后,马上要求其妻将钱退还,据陈妻交代,这两万元她自己买了美容卡和其他衣物用品。一周后,就发生了大火。

    据陈旭明的辩护律师介绍,王静的前夫张伟曾与陈旭明共事,两人因工作原因,关系比较紧张,王静和张伟对陈旭明的宴请和送礼也是为了缓和老同事之间的关系、消除误会、赔礼道歉。

    在律师的辩护词中有这样的文字——王静曾经供述“因为经常遭到同乐派出所的骚乱,想请陈旭明与同乐派出所打招呼”,但从公安局的“包片挂点”来看,舞王俱乐部所在地同乐派出所不属于陈旭明管辖,王静明知分局的领导分工,假如真是出于舞王俱乐部的经营活动而向陈旭明行贿,那么,行贿人不仅是王静,还有张伟,因为张伟在舞王俱乐部也持有股份。张伟的供述也同样重要,但本案中没有张伟的讯问笔录。

    陈旭明指称,其赃款已经全部退清。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提到了一个细节,2008年9月30日,陈旭明已经被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去陈旭明家搜查时,没有取回任何证物。

    对受贿罪行予以承认的陈旭明在庭审中多次落泪。他历数了自己的工作业绩,并称,自己工作认真负责,从警20多年,长期从事打击“黄赌毒”一线岗位,并由此落下一身伤病。

    今年38岁的陈旭明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儿时随父母举家迁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曾就读于平冈中学。1989年开始,在宝安县当招聘民警、办事员,4年后升任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负责人、副所长,1998年调任宝岗派出所负责人、副所长。2001年到2003年担任龙岗分局龙岗派出所副所长、所长。2003年调到龙岗分局担任治安科科长,2006年升任龙岗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保安工作,联系布吉警署和布吉、坂田、南湾街道各派出所。

    但公诉人仍然希望加重量刑。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舞王俱乐部大火死亡44人,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陈旭明的行为也构成了“徇私舞弊”,因此,应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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