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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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闭企业案件审理难点多

法院呼吁建立企业监督预警机制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01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林洁)“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监督预警机制,司法部门与各行政职能部门形成联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尽早化解纠纷,将企业的损失及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审判领域内反映出的涉倒闭企业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受国际金融海啸及广东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因素影响,珠三角一批中小企业关停、倒闭,导致欠薪、工人失业等社会问题引起各界关注。广东省高院在调研中发现,涉倒闭企业案件在审理中有不少难点,使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据介绍,《企业破产法》中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是解决企业严重负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救济手段。但倒闭企业多为不具备公司形式的“三来一补”工厂,因主体不适格,不能适用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有关负责人说,即使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倒闭企业,也存在债务人、债权人不积极主动申请破产,法院按照普通债权纠纷审理可能导致对知情晚的债权人保护不利,以及法律程序多、案件处理周期长等诸多问题,都不利于及时解决欠薪和其他债务。如深圳市宝安区的倒闭企业中,绝大部分属于租赁厂房进行经营的企业,破产处理周期过长会产生很高的厂房占用费,这对破产财产的实际分配和厂房所有人的保护不利。

    为此,广东省高院建议工商、税务和劳动部门要不定期巡查企业,全面掌握辖区企业的经营状况;海关、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对存在经营亏损、长期欠薪、欠款数额较大、拖欠税款或有抽逃资金等隐性倒闭现象的企业,要建立预警档案,进行全面动态监督。

    另外,政府有关部门还要根据相关部门反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测评,实行分级监控管理,定期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加强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以法院为主,公安、劳动、信访等各部门大力配合的多方联动工作局面,确保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介入,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弃厂逃匿企业的法律惩处力度,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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