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闭企业案件审理难点多
受国际金融海啸及广东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因素影响,珠三角一批中小企业关停、倒闭,导致欠薪、工人失业等社会问题引起各界关注。广东省高院在调研中发现,涉倒闭企业案件在审理中有不少难点,使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据介绍,《企业破产法》中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是解决企业严重负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救济手段。但倒闭企业多为不具备公司形式的“三来一补”工厂,因主体不适格,不能适用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有关负责人说,即使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倒闭企业,也存在债务人、债权人不积极主动申请破产,法院按照普通债权纠纷审理可能导致对知情晚的债权人保护不利,以及法律程序多、案件处理周期长等诸多问题,都不利于及时解决欠薪和其他债务。如深圳市宝安区的倒闭企业中,绝大部分属于租赁厂房进行经营的企业,破产处理周期过长会产生很高的厂房占用费,这对破产财产的实际分配和厂房所有人的保护不利。
为此,广东省高院建议工商、税务和劳动部门要不定期巡查企业,全面掌握辖区企业的经营状况;海关、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对存在经营亏损、长期欠薪、欠款数额较大、拖欠税款或有抽逃资金等隐性倒闭现象的企业,要建立预警档案,进行全面动态监督。
另外,政府有关部门还要根据相关部门反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测评,实行分级监控管理,定期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加强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以法院为主,公安、劳动、信访等各部门大力配合的多方联动工作局面,确保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介入,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弃厂逃匿企业的法律惩处力度,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