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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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应因地制宜

吴睿鸫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01    [打印] [关闭]
    各界呼吁已久的个税起征点上调问题,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近日,记者获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起草的有关上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即通常所说的个税起征点)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个税调整有可能超越常规程序在年内就出台,扣除标准应该不会超过3000元。(《华夏时报》11月30日)

    长期以来,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在个税变革思路上,大都目光聚焦在个税起征点上。普遍认为,只要定期提高免征额,就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有些片面,也不符合中国税制转型发展的未来趋势。一方面,“一刀切”的征管模式,不仅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太平衡,各地工资发放水平相差很大。如果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城市执行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可能就过低。而在西部云南、贵州、西藏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同样执行这个起征额,有可能就比较合适。

    与此同时,从现行个税制度安排来看,如果要调整个税起征点,要履行各种法定程序,势必加大制度成本,影响执行效率。自1981年开始征收个税,到了2005年免征额才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到今年的2000元。在这27年里,历经专家学者和公众的强烈呼吁,以及人大代表的上书,最后,才把起征点提高到目前的水平。

    所以,国家与其在个税起征点上“劳心费力”,不如将个税起征点权限下放到地方,全面实行因“地”制宜的个税起征点政策。

    所谓因“地”制宜,就是将全国划分几个征收标准,允许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政府,参照本辖区的工资水平、CPI、社会购买力、经济综合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障等情况,相应划定自己的个税免征额,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批后,直接执行。

    倘若能实现个税起征点的因“地”制宜,不仅能熨平各地区因经济发展以及收入水平等差异,而带来的税收非正义和不公平;而且也能提高制度安排的效率。如果个税起征权限下放,就能省去个税法律修改时的繁文缛节,从而加快公共政策的执行效率;此外,也符合国际惯例。譬如,在美国,个税一般不设起征点,允许各州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个税扣除额。

    当然,个税要实现“漂亮”转身,仅靠个税起征点的来回变动,显然不是治本之策。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最终实现以个体家庭为中心的综合税制,才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未来方向,更是个税向“人性化”管理迈进的征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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