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启动“问责制”
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局长徐和平说,云南省政府每年都要与州(市)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签订责任目标,并进行检查考核。今年10月,由云南省公安厅、省政府研究室等成员单位组成的检查组对昆明、楚雄等10个州(市)的防治艾滋病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检查显示,大所数州(市)都已超额完成任务,但部分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防治艾滋病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专业队伍的数量、质量难以满足防治需求,经费及各类资源的投入与整合有待加强。
“近10年来,国家对艾滋病的流行高度重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相继出台,成立了若干专门的防治机构,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增加,但公众关心的是,这些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使用的效果如何?由它们所支持或转化为艾滋病预防控制与关怀的政策、策略、技术和方法是否合理、可行、有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原因是什么?导致的主要问题或错误应该受到怎样的追究?”昆明医学院健康与发展研究所教授方菁说,过去资助机构了解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资源使用的效果、影响资源使用的因素等,传统的方法是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测与评估。但监测和评估多用于项目,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用得不多,作用有限,涉及的机构多半局限于资助方和项目执行组织,最多有外部聘请的顾问参与,公众对效果毫不知情,资助方和项目执行组织也没有义务让其他组织和公众了解其工作情况,因此公众对项目的进展和效果了解甚少。此外,由于监测和评估采用的方法和指标往往局限于技术层面,所以很难去发现因技术因素导致的资源使用不当或无效,而问责制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跃红也认为,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决定了公益事业仍然要由政府主导,需要有强制性的问责制。
比如《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中,要求工商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协调动员农民工集中的私营企业会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每个农民工发放一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但根据目前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主的素质,这种号召和倡导没有强制约束力,很难奏效。
韩跃红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应该突出工商行政部门在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不仅工商行政部门要出台措施对企业实行问责,同时上级部门也应该对工商行政部门实行问责。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保证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