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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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30万吨及以下矿井全部停产整顿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市长停职或免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04    [打印] [关闭]
    本报郑州12月3日电(记者韩俊杰)日前,河南要求全省范围内30万吨及以下矿井全部进行停工停产整顿。这是记者近日从河南省政府得到的消息。

    据了解,为有效遏制全省小煤矿重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从11月26日起全省范围内30万吨及以下矿井,包括国有重点、地方国有煤矿所属正常生产矿井,国有煤矿资源整合矿井,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单独保留和独立块段正常生产矿井等,一律停工停产整顿。

    省政府要求,凡停工停产整顿工作落实不到位,包矿、驻矿人员出现缺位、失职,停工停产整顿矿井出现任何形式维修、作业活动的,由各产煤市、县(区)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相关人员严肃查处;所有停工停产整顿矿井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工作方案将另行通知。

    近期,河南煤矿重大事故频发。对此,河南省政府近期出台严厉措施应对。就在本月上旬,河南省政府就专门下发意见,严格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除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煤炭企业依照有关程序追究责任外,出事煤矿所在辖区的领导也将受到“连带”责任追究。

    省政府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停职或免职。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省辖市分管副市长、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一年内发生两起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

    据介绍,在通常情况下,煤矿企业发生事故死亡3人以下的,为一般事故;死亡3~9人的,为较大事故;死亡10~29人的,为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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