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全部划拨灾区
用于支援受灾省份救灾和恢复重建
截至2008年11月5日,全国共有4550多万名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97.3亿元。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精神,综合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大系统、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的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同意,确定了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的使用意见。“特殊党费”全部用于支援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五个灾区省(市)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其中,四川80.3亿元,甘肃10亿元,陕西5亿元,重庆、云南各1亿元。此后如有新增的“特殊党费”及“特殊党费”缴纳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均下拨给四川省。“特殊党费”主要用于:(1)帮助每个极重灾县(市)重建中学、小学各一所,帮助每个重灾县(市)重建一所中学或一所小学;(2)帮助灾区县(市)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等民生项目;(3)帮助极重灾县(市)和重灾县(市)重建和修复因灾受损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设施;(4)为在这次抗震救灾中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发放慰问金。“特殊党费”将根据中央组织部提出的资金管理使用意见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通过中央财政专户分别划拨到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五个灾区省(市)财政专户,再逐级下拨到灾区市、县财政专户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
中央组织部要求,灾区省(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切实管好、用好“特殊党费”。中央组织部、灾区省(市)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市、县党委组织部要建立“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同时明确和落实具体责任人。灾区省(市)、市、县对进入财政专户的“特殊党费”实行专账管理,确保“特殊党费”资金封闭运行,同时由组织、纪检和审计等部门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特殊党费”使用公示等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特殊党费”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特殊党费”使用安全和发挥效益。“特殊党费”的使用情况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中央组织部将定期向党内和社会通报“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