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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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消失”四年查无果,究竟谁在违法

本报记者 王国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06    [打印] [关闭]
    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在陕西省富平县和渭南市两级法院五个回合的审理中,起诉人两次胜诉,最后却被“中止诉讼”。其中,一份被认为很重要的庭审笔录从案卷中“消失”。四年的时间过去了,“消失”的原因仍然没有找到。

    在记者调查此事过程中,有知情法官向记者透露,在所涉及的那套案卷中,被撕扯的痕迹非常明显,“这让人感到震惊”。

    借贷纠纷闹上法庭

    2008年7月,打了5年官司的庞乐钧从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领到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因是“发现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移交有关机关侦查处理”。

    庞乐钧是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杜村镇南韩村的农民。2002年5月初,庞乐钧的一位朋友赵春喜找到他,提出借30万元用于周转,一年后归还。赵春喜曾任富平县杜村镇镇长,借钱时任富平县文化局副局长。念及朋友交情,庞乐钧答应借钱。

    2002年5月13日,庞乐钧与赵春喜及三位担保人一同签订了借款协议,三位担保人均为赵春喜的亲属。

    根据协议约定,庞乐钧借款30万元给赵春喜,月息百分之一,还款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同时,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其所有两处房产抵押,在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三方又共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

    在这份协议上还注明:如借款人于约定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出借人放弃利息。“就是给朋友救急,按时还的话就不收利息了。”2008年11月28日,庞乐钧对记者说。

    十多天后,庞乐钧与担保人拿着两份房产证来到富平县房地产管理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因当时富平县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没有开展公民之间抵押贷款登记业务而未登记,两份房产证由庞乐钧保管。2007年3月,富平县房地产管理交易所也开出证明证实了上述情况。

    2003年6月,还款期限已过,赵春喜并未还钱,庞乐钧便找其催要,但没有结果。眼看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即将届满(借款期满后6个月),2003年11月17日,庞乐钧将赵春喜与三名担保人诉至富平县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消失” 胜诉后发回重审

    2003年12月,案件在富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书显示,庭审中,被告赵春喜承认欠原告庞乐钧30万元债务属实,“但并未借现金,而是我双方以前借款关系,经算账后有23.5万元的利息及借款本金6.5万元合计倒账形成的”,同时表示“30万元债务我愿结清,但23.5万元不支付利息”。

    庭审结束后,赵春喜找到办案法官要求调解。合议庭的法官找到庞乐钧所在村委会主任邱某,请他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庞乐钧最终表示再宽限一些时间,如赵春喜在此期限内付清欠款,愿意放弃利息。据庞乐钧说,赵春喜对再次延后的还款期限仍表示难以履行,调解没有成功。

    对于这次调解,2008年元月,杜村镇南韩村村委会主任提供了书面证明证实此事。

    2004年5月11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赵春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庞乐钧30万元及利息,3名担保人对借款清偿负连带责任。

    对于赵春喜并未借现金、30万元是“合计倒账形成“的说法,法院认为赵“未提供该主张的有效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在赵春喜与庞乐钧的借款协议上,记者看到其中明确写着:“乙方向甲方借款叁拾万元整。月息百分之一”。

    赵春喜与3名担保人接到判决书后,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看到,在这份“上诉状”中,赵春喜承认虽曾与庞乐钧签订借款协议,但并未履行。

    2004年8月25日,渭南市中院发给富平县法院有关此案的一封内部指导函中说,“发现该案卷的庭审笔录‘26~35页’缺页,以致我院无法审理,现将此卷退回你院。”

    2004年11月1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事的民事裁定书指出,该案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庭审说明”起风波 再胜诉后又被打回

    案件发回后,富平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这次庭审中,赵春喜否认借款30万元的事实。但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款合同从内容到形式均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再加之从协议的签订过程、交付抵押物的过程以及曾经有人调解等客观事实的存在,故应认定借款成立。”

    2006年11月20日,富平县法院再次作出与原审相同的判决,判被告赵春喜归还原告庞乐钧30万元及利息,3名担保人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到富平县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赵春喜于2007年又向渭南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7年9月2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再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尽管两次发回重审均因“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但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赵继锋说,与第一次发回时不同的是,这次在县法院交上来的案卷中,有一份由书记员书写、三个办案法官签字的“庭审说明”,其内容是说在最初的审理当中,被告方承认借款属实,只是利息计算有问题。

    据赵继锋说,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接到由被告赵春喜提供的另一个情况反映,称上述“庭审说明”中虽然三个办案法官都签了字,但其中两个法官“不知道这回事”。

    关于这个情况反映,记者问是否有书面材料,赵继锋称“好像有”。

    因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富平县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4年调查无果 无意还是人为

    案件再次回到富平县法院。法院开了一次庭,便将案件搁置下来。据庞乐钧说,两级法院的法官多次找他调解,要求他配合法院工作,放弃利息并将30万元本金再放弃一半,以被告赵春喜偿还15万元了结。

    “我都没有接受。”庞乐钧说,调解不能以牺牲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2008年7月10日,富平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称“发现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移送有关机关侦查处理”,并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那到底是谁在违法?”庞乐钧说,如果是法院内部的人违法,不应该中止审理他的案子。

    2008年11月30日,富平县人民法院院长房晓健对记者称,这里所说的“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仍是指第一次审理时的庭审笔录丢失这件事。关于赵继锋所指出的三个法官在“庭审说明”中的签字问题,房晓健称不清楚此事。

    庭审笔录是法院审判案卷中重要的内容,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此重要的案卷内容,怎会无故丢失?

    据了解,庭审笔录被发现缺失是在2004年8月,至今已过去4年,两级法院却还未查清究竟是人为还是无意,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对此,房晓健说:“两级法院都调查过,因为过手的人太多,所以无法确定。”所以移交检察机关。

    富平县法院一资深法官向记者透露,有关案卷都是用线绳装订,中间几页庭审笔录被拿走,应该是人为造成的,“我看过这本案卷,上面有被撕扯的痕迹。”此外,该法官表示,“法院以外的人接触不到这些东西。”

    房晓健也向记者承认“内部可能有漏洞”,但同时表示不排除牵扯到当事人,“仅仅有可能”。

    那么,根据2008年7月10日的这份判决书,如果此事不调查出结果,是否意味这起官司将无法重新审理?

    “上级法院的意见对我们有指导作用。”房晓健说,富平县法院将和上级法院来协调处理这件事情。

    然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此案的副院长田永华向记者表示,富平县法院的做法不妥,这起官司不应该“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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