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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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09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2月8日电(记者何春中)公安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了《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处置各种高速公路紧急情况的应急管理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级别。

    该《规定》对紧急情况下关闭高速公路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时,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的,应当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后才能实施。一级响应时,需要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作出决定;二级以下响应,需要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闭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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