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0日
星期

70多万元扣押款哪儿去了

本报记者 武欣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10    [打印] [关闭]
    12月1日,是广东梅州商人李欣祥60岁的生日。午后,李欣祥接到了代理律师黄维领从广州打来的电话,“老李,好消息,我们赢了!”

    “这简直是我这辈子收到的最好的生日礼物。”律师的这句话让李欣祥百感交集。

    这份最好的生日礼物是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这意味着,李欣祥长达12年的申冤之路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125天非法羁押 70余万财物被扣押

    1993年,受港商李某委托,李欣祥担任了梅县广通电路板厂总经理。该厂是1984年由香港华通工业发展公司与梅县电子工业公司合资兴办的企业。1994年年初,李欣祥离开广通后自办公司。

    一起突然发生的事件改变了李欣祥的生活轨迹。

    1996年3月6日下午下班前,梅州市检察院两名办案人员突然找到他,要求他回检察院协助调查。次日,检察院以李欣祥在广通电路板厂任职期间涉嫌侵占货款为由宣布对他实施监视居住,并将他羁押在检察院院内招待所楼上一间装有铁栏杆的小房间内,24小时有人看守,不许与外界接触。

    就在李欣祥被带走的同时,该院办案人员兵分几路,分别对其办公室、父母家、岳父母家以及妻弟家实施了搜查,房产证、家里的现金、妻弟存折上的存款,甚至老母亲的私己钱也统统被当作“赃款赃物”扣押了。

    为了能让丈夫“出来”,妻子李标云、妻弟李伟铭先后十几次共交给检察院77.2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港币。7月9日,梅州市检察院将对李欣祥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在向检察院缴纳了1万多元的房租、伙食费后,李欣祥终于走出了被关押125天的小房间。

    后来李欣祥才知道,这飞来横祸,源于广通电路板厂的港方老板通过合资方梅县电子工业公司对他的举报。

    1997年1月23日,梅州市检察院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复意见认为李欣祥不构成侵占罪为由,撤销其涉嫌侵占一案,但撤销案件同时却仍认定李欣祥有侵占事实。同日,梅州市检察院解除对李欣祥的取保候审措施。

    据李欣祥讲,1997年年末,梅州市检察院一名办案人员曾打电话叫他去该院办公室,口头宣布撤销案件的决定,但要他签字承认私吞货款后才可以给他撤销案件的法律文书,李欣祥予以拒绝。

    李欣祥被关押后,厂子办不下去了。1999年,他举家搬到深圳。

    7年后收到撤案决定书

    在深圳打拼多年后,李欣祥的日子渐渐好转,但被羁押125天的经历,却让他始终无法释怀。

    从1996年至2004年间,李欣祥多次向梅州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申诉,但始终未得到答复。

    2004年6月28日,他收到了梅州市检察院寄来的《梅州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这份于2004年6月8日作出的决定书认为,李欣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电路板厂货款的事实清楚,该款已由该院追缴并返还给电路板厂,李欣祥要求返还被没收的个人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扣押的款项应扣除李欣祥支付的工人工资1.5万元。故决定维持此前的撤销案件决定,返还李欣祥1.5万元及扣押的房产证等物品。

    一同寄来的还有一份《梅州市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这份在1997年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整整7年之后才到了当事人手里。

    由于不服上述复查决定,李欣祥又于2007年8月12日及10月16日,分别向梅州市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确认和复议申请。梅州市检察院以李欣祥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已过诉讼时效为由给李欣祥做了口头答复。

    在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诉无果之后,2008年1月16日,李欣祥委托黄维领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然而立案申请未被法官接纳,而当日已经是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无奈之下,黄维领将立案材料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至省高院立案庭。2008年4月28日,李欣祥终于等来了广东省高院的立案及开庭通知,并终于赢得了官司。

    认定违法羁押 法院判令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梅州市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应视为确认了梅州市检察院对李欣祥采取的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李欣祥既不构成犯罪,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欣祥涉嫌犯罪的赃款赃物的名义扣押李欣祥本人及其家人、亲戚财物的行为也失去法律依据,因此,撤案决定应视为同时确认了梅州市检察院扣押行为违法,李欣祥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委员会还认为,赔偿请求人应在知道该确认事实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国家赔偿。但梅州市检察院作出撤案决定后,并未及时向李欣祥送达该决定,故时效期间无从算起,李欣祥虽然迟至2004年4月9日才提起赔偿请求,不能认定其主张已逾法定的时效期间。

    决定书认为,梅州市检察院虽然对李欣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实际上李欣祥却被带到该院招待所执行监视居住,完全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并被强制收取伙食费及住宿费,形成事实上的羁押行为。李欣祥实际被羁押125天,根据有关规定,梅州市检察院应赔偿李欣祥人身自由赔偿金12413.75元,同时,还要赔偿其住宿费及伙食费损失11495元。

    赔偿委员会还裁定,由于梅州市检察院扣押李欣祥的77万余元人民币及港币1万元是李欣祥家人交到检察机关的现金,梅州市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构成侵占罪,也不足以证明从李家拿出的现金属广通电路板厂的货款,故裁定梅州市检察院将被扣押的现金及其利息返还给李欣祥,如不能返还,则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12月1日,代理律师在省高院拿到了这份裁定书。

    被扣押的钱哪里去了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将送达到梅州市检察院15日内履行完毕。12月4日下午,李欣祥和律师一起,向梅州检察院提交他的赔偿申请书。

    虽然这一结果等了12年,但法院的判决最终洗刷了自己的冤屈,李欣祥心情看起来不错,他甚至在检察院的门前伸出手指,摆出了一个V字的姿态,让陪他一同前去的妻弟拍照留念。他说,这不但是他的胜利,也是法治的胜利。

    虽然很多年未进检察院的门,他还是一下子就指出了当年羁押他的那间小屋的位置。

    李欣祥告诉记者,让他感到疑惑的是,检察院扣押他的70多万元钱物不知去向。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寄给李欣祥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上写道:“该款项已由市检察院追缴后返回给广通电路板厂”。

    记者在梅州市辗转找到了原广通电路板厂的财务负责人黄先生,他曾一直在广通电路板厂工作到企业倒闭。据他讲,广通厂的财务部门从来没有收到过来自检察院的这笔费用,相反,他们还曾为检察院支付了数万元的办案费。

    另一位已经退休的广通电路板厂中方合资人——梅县电子工业公司的李先生也向记者证实,作为案件的举报人,梅县电子工业公司也没有收到该钱款。

    李欣祥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去年接受这个案件后,他们向省检察院申诉,该院赔偿办公室曾派出工作人员赴梅州调查此事,调查回来后,这位检察人员在约见李欣祥和律师时曾口头表示,现在这个案子想要拿回钱比较难,因为一部分款项已经被花掉了。

    当记者就这笔70多万元的扣押款向梅州市检察院询问时,该院一位副检察长告诉记者,当年办理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大都已不在检察院工作,接到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后,检察院将召集此案经办人了解案情,包括为何立案又为何撤案,也包括这笔扣押款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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