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务员绝缘兼职有多难
其实,领导干部不得兼职或兼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早就有规可循。中纪委、中组部2004年所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就曾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一律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而2006年实行的《公务员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央视《新闻1+1》说此次有关部门的重新规定,有重申和进一步强调之意。而在我看来,在没有进一步力度与深度规制的情况下,这其实是重复立法。
之所以对公务员兼职做出无酬规定,皆因几近泛滥的“兼职腐败”。在一些官员的腐败案件中,我们总能看到有官员在一些项目、协会、学会里兼职,发生权钱交易、利益均沾的现象。更有一些官员在一些实体企业暗地“兼职”,手握干股而充当不良企业保护伞,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最近的深圳舞王大火案。《新闻1+1》也举例说明,在百度中输入“清理公务员兼职”几个关键字,便能看见相关网页共有64900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各地政府对公务员兼职所采取的清理行动。显然,各地政府也都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推进公务员职务的纯净化。而我认为,就已经滋生腐败的公务员兼职乱象来说,治标之本应规定公务员“绝缘”兼职。
仔细阅读《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公务员法》以及现在这个《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在重复规定之下,是模棱两可的语言,“工作需要”的衡量尺度究竟有多宽严,根本无法确定。是谁的工作需要?本职单位需要还是兼职单位需要?是领导需要抑或自己需要?“需要”本身就是个与利益相勾连的隐性词汇,更隐含着交易的意味。因此,虽规定不许取酬,但事实上“工作需要”又开了一扇制度性小门,而且在没有违反规定该如何追究细则的情况下,还很可能是腐败的豁漏。
就公务员个体而言,兼职也使权力在本职之外得到了实际扩张。不受约束的权力扩张的直接结果,就是腐败。现实中,个别地方为了强化领导,往往让一些干部兼任某些具体项目工作的领导职务,如此一来一人就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行政和经济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了滋生腐败的沃土。
能够兼职的公务员,往往权力不小、官阶不低,由此产生的“兼职腐败”也就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发觉,很难被监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公务员兼职条款将遭遇执行难问题,需要实施细则跟进。而我坚定认为,若要遏止或杜绝“兼职腐败”,必须立法规定禁止公务员兼职。原因是:一则,社会上人才济济,没必要让公务员兼职机关外的工作。二则,任何一项社会或经济工作,其首要负责人不必非得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职能部门只要行政到位,发挥好监督和管理作用,自然也就不需要公务员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