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
星期

江西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调解成功

本报记者 涂超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11    [打印] [关闭]
    因为自己花钱购买的网络游戏装备被游戏公司“收缴”,江西一网游爱好者将盛大网络发展有线公司告上法庭。记者获悉,日前原被告接受了法院的调解,自愿达成纠纷处理协议。

    一年前,南昌市市民邓斌在家里上网玩《传奇》游戏时,通过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正规交易平台,向一位网游玩家购买了一件游戏装备——屠龙刀。并向其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价值人民币987元)。

    当晚,邓斌发现自己几个小时前购买的这把屠龙刀不翼而飞。随后他致电盛大网络服务热线询问此事,被告知他买的这把屠龙刀被怀疑是赃物,被盛大网络公司收缴。此后,邓斌一再敦促盛大公司予以返还,均无结果。

    2008年3月,邓斌一纸诉状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他提出把自己的游戏账号还给盛大网络,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8年5月底,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盛大网络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在玩家在进行网络游戏之前,盛大公司就与其订立了网络游戏使用服务合同。这些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游戏用户进入该项游戏就应当视为接受该合同的全部内容。由于此前这件游戏装备的拥有者因为装备丢失给公司发来协查函,公司冻结或者是封存协查函中所提出的账号或者装备是合同赋予游戏服务提供商的一项权利。

    原告的代理律师程电飞则认为,一个普通玩家是不可能有能力鉴别装备是否为赃物的。即便是公司收回了游戏装备也应该把元宝退还。

    而关于虚拟财产的界定,原被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而被告盛大网络公司则认为这一条款如适用于此案件存在错误。他们表示,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认定虚拟财产即为现实的财产,也并不能就此认定虚拟的游戏装备即为财产。

    记者了解到,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成功调解,并下发民事调解书。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邓斌30000个元宝(虚拟货币),以及游戏装备“裁决”和“屠龙刀”各一把。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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