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2日
星期
旅游投诉

旅游中参与自费项目受伤谁负责

——上海一游客状告旅行社未获法院支持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周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12    [打印] [关闭]
    年龄五十开外的王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桐庐大奇山森林公园二日游”,在景区她在跳“竹竿舞”时不慎被竹竿击中,导致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踝关节脱位。王女士以此为由将上海民族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两万余元的各类经济赔偿。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7月28日,王女士随上海市退休职工大学合唱团,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浙江桐庐大奇山森林公园二日游。当晚,该旅游团由旅行社安排住在森林公园内的蒙古包。由于导游曾向旅客介绍蒙古包晚上有篝火晚会,当晚7时半左右,导游及该旅游团部分游客来到篝火晚会现场。在观看了组织者表演的民族节目后,组织者又邀请游客参与民族舞蹈“竹竿舞”表演,当时王女士自愿上场参与,随后王女士左脚被竹竿击中受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王女士受伤致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踝关节脱位等,该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休息时限5~6个月,护理时限2~3个月,营养时限为两个月。

    2008年9月中旬,王女士把旅行社告上法庭,称跳“竹竿舞”的场所灯光昏暗,现场秩序混乱且地面坑洼不平,组织者没有告知活动规则及安全事项,导致自己左脚踝被竹竿敲击后倒地受伤。她认为,在旅游中受伤与旅行社未尽组织者义务直接相关,理应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竹竿舞”是住宿地的承包经营者举办篝火晚会的节目之一,该活动不是王女士的合同内的旅游项目,王女士自愿报名参加跳“竹竿舞”,该行为完全由她个人决定,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旅行社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付费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旅行社应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从双方陈述及旅行社提供的证据看,导游仅是建议性地介绍游客可参加晚间的篝火晚会,王女士参加的篝火晚会,并非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至于在活动时参与跳“竹竿舞”,更是王女士自行决定。旅行社对王女士是否参与跳舞无法预见,对该场地的安全性更是无法提前考证,可见对王女士在跳“竹竿舞”过程中受伤不存在过错,遂判定王女士败诉。

    编后:该案例在旅游所涉及的投诉中并不少见。编发此稿,并不是想单纯表达谁对谁错。既然诉诸法律,一切就要以事实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为依据。

    旅游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事,但天有不测风云,旅行社和游客时刻要把安全放在出行的第一位,发生意外后再来追究谁对谁错意义究竟有多大?编辑部开设本栏目的目的,是想通过一个个案例给旅行社和游客提个醒——出外旅游,安全第一。对每一个游客来说,目前的大环境下最具可操作性的建议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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